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冠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德冠新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17号)同意注册,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68元,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0月3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德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维满、谢嘉辉、张锦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韶峰、杨展彪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四)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梁玉婵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五)公司股东凌伯纯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三、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10月30日上市,自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3月5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31.68元/股,触发上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
月,具体情况如下:控股股东广东德冠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维满、谢嘉辉、张锦棉及公司股东凌伯纯、梁玉婵通过直接、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7年4月30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韶峰、杨展彪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远航 汤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