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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28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EILONGJIANG TRANSPORT DEVELOPMENT CO., LTD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2 年 9 月 27 日经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2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ILONGJIANG
TRANSPORT DEV.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路 9 号,邮政编码:15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1,3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建设、开发交通量增长潜力大、有较强稳定回
报的高等级公路项目,完善东北公路网,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给
股东以良好的回报。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
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收费公路,公路养护服务,园林
绿化,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
类广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管理或国家限制项
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
    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并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适时调整经
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1,320 万股,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数
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持有 59,68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9.19%;
    (二)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21,74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92%;
    (三)社会流通股股东持有 39,9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89%。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3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其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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