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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5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1日,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诉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庞喜存、王海燕、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湘乡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美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胡水良、湖北水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建电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3)湘0302民初1364号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湘0302民初1364号,判决如下:

1.判令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害赔偿金19,325,938.36元(32,209,897.26元×60%=19,325,938.36元,扣除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7,500,000元后,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支付11,825,938.36元);

2.判令被告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金12,883,958.9元(32,209,897.26元×40%=12,883,958.9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判令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54,885元;由被告湖南中仓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688元,由被告青岛汉尚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科洛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0,459元,由原告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在2022年半年度计提了存货损失,若后续收回财产损害赔偿金,将增加相应年度的净利润,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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