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对有关重大事项予以关注,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应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第八条 年报编制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法律法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与年报相关事项的履行职责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十年。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