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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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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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5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4年3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第三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第五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出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不得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三)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四)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公司不得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前述人员统称为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经理层以及相关部门的主要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情况并履行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第十九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时,控股股东可针对不同情况以直接现金清偿或以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以资抵债”方式进行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谨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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