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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新材: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4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准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评价。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以上”、 “至少”、“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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