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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2

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作出如下说明: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中联评估具有法定评估资格,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

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中联评估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交易的最终作价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作为参考,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基于标的公司历史业绩、未来发展规划等多项因素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公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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