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接受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一)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及审阅机构;
(四)聘请中联资产评估(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五)聘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交易相关资产情况做认证事宜。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外,还依法聘请了检验认证机构为本次交易相关资产情况进行认证,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财务顾问协办人:
马 云 | 刘惠萍 | 左 迪 | |||
朱洛萱 | 顾 思 |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 陈 嘉 | 杨超群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
邵 年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