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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2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部分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融资投资者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融资投资者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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