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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2

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合计为24,750.00万元,标的公司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比例超过50%,且标的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标的公司合计 (2022年末/2022年度)上市公司 (2022年末/2022年度)财务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51,584.53134,920.2738.23%
资产净额14,886.07112,855.2513.19%
营业收入43,587.4363,265.4768.09%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应发祥、薄玉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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