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应发祥和薄玉娟夫妇,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马 云 | 刘惠萍 | 左 迪 | |||
朱洛萱 | 顾 思 |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 陈 嘉 | 杨超群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
邵 年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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