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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2

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6个月(即2023年4月10日)至《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3月1日)上市公司董监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

根据自查结果,上述期间内,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项目负责人任真的配偶张超及其母亲李秀荣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交易日期交易股数(股)交易类别
张超2023年9月22日400股买入
张超2023年9月26日400股卖出
张超2023年9月26日400股买入
张超2023年9月27日400股卖出
李秀荣2023年9月22日400股买入
李秀荣2023年9月27日400股卖出

张超就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首次知晓本次交易前,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李秀荣就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首次知晓本次交易前,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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