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0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及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
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82.55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61.95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3.50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8.45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原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四川协鑫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2,364.88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南京鑫隆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将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0,00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将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552.5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将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南京协鑫巽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4,000万元及朔州协鑫电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00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普洱协同新能源有限公司使用,将原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巽能(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2,727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张家港协鑫超能云动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 | 原担保分配额度 | 已调剂使用额度 | 本次调剂担保额度 | 调剂后担保额度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使用担保额度 | 调剂后可使用担保额度 |
四川协鑫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0.00 | -30,620.03 | -18,000.00 | 51,379.97 | 0 | 51,379.97 |
南京鑫隆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0 | 0 | 18,000.00 | 18,000.00 | 0 | 18,000.00 |
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 68,000.00 | -21,839.81 | -11,552.50 | 34,607.69 | 31,500.00 | 3,107.69 |
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 66,000.00 | 0 | 1,552.50 | 67,552.50 | 67,552.50 | 0 |
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0 | 5,000.00 | 10,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0 |
南京协鑫巽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4,000.00 | 0 | -4,000.00 | 0 | 0 | 0 |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 | 原担保分配额度 | 已调剂使用额度 | 本次调剂担保额度 | 调剂后担保额度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使用担保额度 | 调剂后可使用担保额度 |
朔州协鑫电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0 | -2,000.00 | 0 | 0 | 0 |
普洱协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 0 | 0 | 6,000.00 | 6,000.00 | 0 | 6,000.00 |
巽能(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 0 | -2,727.00 | 2,273.00 | 0 | 2,273.00 |
张家港协鑫超能云动科技有限公司 | 0 | 0 | 2,727.00 | 2,727.00 | 0 | 2,727.00 |
合计 | 245,000.00 | -47,459.84 | 0.00 | 197,540.16 | 114,052.50 | 83,487.66 |
(三) 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3年12月24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电力投资”)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苏州电力投资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蓝天”)向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2,25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昆山蓝天在2,25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2,250万元人民币。
2、2024年1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巽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巽能”)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签署了《最高额质权合同》,约定宁波巽能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南京鑫隆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鑫隆”)在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7月30日期间南京鑫隆在1.8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内与长江金租办理各项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2024年1月
31日,公司与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南京鑫隆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12,364.883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南京鑫隆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十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权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3、2024年2月23日,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鑫科”)向招银金租申请的本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招银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福建鑫科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六个月,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
4、2023年11月20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普洱协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洱协同”)向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的6,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36年11月20日期间普洱协同在6,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兴业银行昆明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5、2024年2月23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向中信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最高额不超过3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3日期间协鑫智慧能源在33,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32,000万元人民币。
6、2024年1月26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燃机”)与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银达”)签署《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中山银达为中山燃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分行”)担保由建行中山分行开立的金额为
486.235576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2024年1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中山银达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中山燃机向中山银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24年1月31日至2025年2月1日期间中山银达因前述担保业务形成的对中山燃机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486.235576万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486.235576万元人民币。
7、2024年2月4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肇庆华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华海”)与中山银达签署《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中山银达为肇庆华海向建行中山分行担保由建行中山分行开立的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函。2024年2月4日,公司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中山德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山银达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中山德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为肇庆华海向中山银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自2024年2月23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中山银达因前述担保业务对肇庆华海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3,000
万元人民币。
8、2024年2月5日,公司、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综合能源”)分别与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协鑫综合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江苏协鑫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协鑫售电”)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1,608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江苏协鑫售电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八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9、2024年2月26日,公司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协鑫超能云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云动”)向远东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286.5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远东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超能云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10、2024年2月26日,公司与远东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超能云动向远东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440.5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远东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超能云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主债权期限为两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二、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 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审议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不含下属公司)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各类商业票据开立及贴现、项目贷款、银行保函、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相关金融机构审批为准)。各金融机构具体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费用标准、授信期限等以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在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总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分配各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额度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32)。
(二) 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2024年2月27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申请5,518.7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自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本次借款额度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授信额度范围内。
2024年2月26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止的期间内在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亿元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协鑫智慧能源内部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 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1308978G
3、法定代表人:费智
4、成立日期:2009年6月30日
5、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7、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
8、经营范围:清洁能源投资(含天然气发电、分布式能源、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配电网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维护);能源信息智能化服务;能源技术的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能源高效阶梯综合利用;能源大数据服务;电力设备、辅材、备品配件,及相关系统成套设备的销售、咨询、运行维护服务;销售:煤炭。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协鑫智慧能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10、主要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644,673.38 | 2,545,761.45 |
负债总额 | 1,766,405.53 | 1,533,110.09 |
净资产 | 878,267.86 | 1,012,651.35 |
项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052,431.90 | 848,805.02 |
利润总额 | 91,719.57 | 129,959.81 |
净利润 | 83,698.18 | 110,748.10 |
注:上述数据以协鑫智慧能源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四)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42294446F
3、法定代表人:朱钰峰
4、成立日期:1992年5月5日
5、注册资本:162,332.4614万元人民币
6、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7、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18-1号202室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993,672.20 | 2,848,149.69 |
负债总额 | 1,775,256.83 | 1,557,856.6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1,033,451.95 | 1,074,795.48 |
项目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2023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068,285.34 | 859,309.18 |
利润总额 | 71,790.10 | 115,946.00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7,982.79 | 92,609.04 |
注:上述数据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10、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鑫智慧能源与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保证人: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2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为限。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
三、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担保情形 | 担保总额 | 担保余额 | ||
担保总额 | 占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 | 担保余额 | 占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 |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 1,882,254.09 | 182.13% | 1,219,666.54 | 118.02% |
1、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161,635.96 | 15.64% | 89,568.05 | 8.67% |
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 902,018.35 | 87.28% | 576,573.87 | 55.79% |
3、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 818,599.78 | 79.21% | 553,524.62 | 53.56% |
二、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 | 10,000.00 | 0.97% | 5,518.70 | 0.53%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