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川科技”或“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18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2月1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2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61名激励对象62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1年9月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14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8、2024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由于1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3250万股由公司作废。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9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良好”及3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第二批次获授份额均不能全额归属;上述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所致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6.0078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长川科技作废部分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