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监事江伟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知悉江伟先生之配偶冯馨燕女士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相关情况
经核查,冯馨燕女士于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了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式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成交价格量(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冯馨燕 | 2023年2月23日 | 集中竞价 | 买入 | 10,400 | 5.780 | 60,112.000 |
2023年2月26日 | 集中竞价 | 卖出 | 10,400 | 5.940 | 61,776.000 |
冯馨燕女士在上述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664.00元。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
冯馨燕女士持有的公司股票为其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获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冯馨燕女士仍持有公司股票21,600股,江伟先生除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都金时众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外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江伟先生及其配偶冯馨燕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冯馨燕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核实,江伟先生对本次短线交易情况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涉及期间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筹划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短线交易系冯馨燕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其本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公司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江伟先生及冯馨燕女士已充分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江伟先生及其亲属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江伟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