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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27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
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协调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
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
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及时向
市场披露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
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发行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
文件;后续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
等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 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
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
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计划,财务部负责组
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会议的有关
议案及财务数据资料;
    2、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3、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完成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材料;
    4、报分管领导及董事长审核并修订;
    5、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信息披露;
    6、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信息披露;
    7、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8、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定期信息披露的披露工作。
    9、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存档。
                     第三节   非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
难以消除的;
    (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
    (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
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七条   在第十六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企业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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