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未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直至2022年2月15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山东监管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号《关于对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