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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鼎达: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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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202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上述制度有效地保障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及披露标准、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的披露流程、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建立投资者沟通渠道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序管理,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设立了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刘亚琴,对外咨询电话:0755-36653229。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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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条款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分配顺序: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当年货币资金余额充裕;

④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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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十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一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股利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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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情况。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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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还将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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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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