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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
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公司设立以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已建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公司治理结构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运作。
(一)股东大会制度的运行及履职情况
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公司共召开32次股东大会,历次会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制度运行良好。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职权,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制度的运行及履行情况
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公司共召开44次董事会,历次会议董事出席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不存在董事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
(三)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公司共召开30次监事会。历次会议监事出席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内容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监事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自受聘以来,勤勉尽责,发挥其专业特长,为公司规范发展提出了专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诚信地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将继续为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以及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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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作为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自公司董事会聘请董事会秘书以来,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筹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并积极配合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及运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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