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极米科技股票代码:688696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姓名:钟超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名称:廖杨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不涉及股份减持
签署日期:2024年2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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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钟超、廖杨 |
本报告书 | 指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 15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姓名:钟超性别:男身份证号:511002********0019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姓名:廖杨性别:男身份证号:510182********6813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或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于2017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该《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3月2日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
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互相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形所致。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所持有的股份不再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合并计算,钟超先生、廖杨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不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3月2日,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于2017年12月23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且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钟超先生、廖杨先生不再为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廖传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其在极米科技的持股情况将分别单独计算。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1 | 钟波 | 9,381,110 | 18.76 |
2 | 肖适 | 2,184,659 | 4.37 |
3 | 钟超 | 1,699,145 | 3.40 |
4 |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43,928 | 2.49 |
5 | 刘帅 | 1,047,088 | 2.09 |
6 | 尹蕾 | 668,517 | 1.34 |
7 | 廖杨 | 640,237 | 1.28 |
8 | 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4,547 | 0.63 |
9 | 廖传均 | 198,948 | 0.40 |
合计 | 17,378,179 | 34.76 |
注: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各分项之和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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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1 | 钟超 | 2,378,803 | 3.40 |
2 | 廖杨 | 896,332 | 1.28 |
注1: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各分项之和四舍五入所致;注2: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实施,总股本由5,000.00万股增加至7,000.00万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相应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钟波先生,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一致行动人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 钟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廖杨(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9日
上市公司名称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四川省成都市 |
股票简称 | 极米科技 | 股票代码 | 68869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钟超、廖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四川省成都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比例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行完成后)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行完成后)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钟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7,378,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7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钟超先生、廖杨先生的持股分别单独计算,钟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78,803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40%;廖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96,33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8%。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钟超(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廖杨(签字):
签署时间: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