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7月30日至2024年1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的4名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的行为,但上述4人对公司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