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4-013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2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4年2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公司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我部从公开信息关注到,你公司涉及案号为(2022)浙0109民初7447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法院已判决徐晶、王迎燕及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7,933.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如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请说明上述诉讼形成背景、原告人、被告人、原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金额、所处阶段、判决及执行情况,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期间、科目及金额等),你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回复:
案件背景:据公司了解,王迎燕、徐晶因个人融资需求于2021年4月23日和该案原告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诚佳鑫”)签订了案涉个人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显示王迎燕、徐晶及美尚生态为共同借款人。因王迎燕、徐晶未按期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无法核实该个人借款协议上有公司盖章的原因,但公司从未与卓诚佳鑫发生过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述借款。
原告 | 被告 | 原告诉讼请求 | 诉讼标的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 | 1、要求被告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050万元,并支付利息8,682,532元(以8,0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 89,182,532.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 0109 民初 7447 号。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7,93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7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2,713元,由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负担482,858元,原告负担9,855元。上诉人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受理,案号:(2023)浙01民终4031号,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将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列为被执行人,于2023年9月19日将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28日将王迎燕、徐晶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1月29日将美尚生态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2月8日执行终本。 |
通过实控人和原告的积极友好协商,原告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态度,已于2023年9月10日豁免了对公司的上述债权,由王迎燕、徐晶负责偿还该笔借款,并于2024年2月20日向法院提交撤销对公司司法执行的申请,因此该案对公司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公司于2022年11月底知悉该诉讼,但由于公司诉讼案件较多,在公司相关部门内部流转过程中存在疏忽和遗漏,导致公司未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披露,日后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根据公开信息及你公司前期公告,2021年2月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涉及金额累计244,146.43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53.16%。其中,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宁柯卡”)、公司、王迎燕、徐晶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柯卡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此外,近年来公司多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存在多个终本案件,公司、公司实控人均是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制高消费,公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请律师对第(1)(3)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对第
(2)至(6)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昌宁柯卡项目真实性、诉讼相关会计处理合规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得的审计证据。
(1)请你公司结合昌宁柯卡项目主要合同条款说明截至目前项目实际执行进展、预计竣工验收的具体时间,并结合行业惯例和同类项目的竣工验收耗时等,说明竣工验收滞后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项目可行性发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具体时点和原因。公司回复:
昌宁柯卡项目合同主要条款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8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8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096天。”,根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报告》及《完工验收鉴定书》所示,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完工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该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整体完工验收,现正处于竣工验收阶段。
该项目拖延至2022年9月26日才正式完工。根据《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第7.3义务界定之(3)“按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即项目已完工验收仍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目前公司正会同项目的跟踪审计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报送给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决算报告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于该项目涉及的专业较多,包括水利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管线工程、道路景观绿化、水土保持等,工作量较大,其中工程建安费用12.87亿,耗时较长,导致竣工验收手续缓慢。
该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实施内容,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整体完工验收,项目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律师回复:
关于问题(1)的核查,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合同”)、《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之补充协议》、《完工验收鉴定书》,以及对公司昌宁柯卡项目的经办人员的访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昌宁柯卡项目竣工验收滞后的原因主要为:
1、客观原因,即项目施工期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项目工期延期;
2、公司原因,即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银行抽、断贷导致流动性危机,合同交叉违约逾期导致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公司融资受限,资金困难,进而导致项目工期延期。
综上,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昌宁柯卡项目已经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整体完工验收,正进行项目的结算审计,已经符合PPP合同约定的进入正式运营期的条件,因此该项目已经能够正式运营,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
(2)请你公司说明柯卡案件形成背景、涉案金额、法院判决执行进展,并结合昌宁柯卡货币资金余额、日常经营资金、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说明昌宁柯卡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柯卡案件对昌宁柯卡及公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是否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回复:
案件背景:
2020年4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与昌宁柯卡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约定: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8,500.00万元,贷款用途为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建设项目。2020年4月29日,国开行与昌宁柯卡签订《质押合同》,昌宁柯卡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权利作质押,向国开行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办理了动产质押登记。2020年4月29日,国开行分别与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签订了《保证合同》,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愿意向国开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国开行向昌宁柯卡发放了78,500.00万元贷款。昌宁柯卡未按照相关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至2023年4月7日,昌宁柯卡逾期偿还借款本金
900.00万元,逾期支付借款利息已近一年,欠付利息金额为3,581.56万元,欠付罚息金额为25.54万元,欠付复利金额为88.00万元。
涉案金额:
法院判决被告昌宁柯卡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4月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73,575.00万元、利息3,581.56万元、罚息25.54万元、复利88.00万元、违约金3,678.75万元,合计80,948.85万元。
法院判决执行进展:
2023 年7 月4 日,国开行向法院起诉昌宁柯卡、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执行,截至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
如本题第(1)问回复所述,昌宁柯卡项目已于2023年5月通过整体完工验收,当前处于审计竣工验收阶段。昌宁柯卡作为专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当前账面货币资金、日常经营资金、现金流量等余额或发生额金额较低,融资能力较弱。报告期末,昌宁柯卡未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0.16万,已被冻结;报告期内未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2万元,营业收入0.85万元,净利润-7,991.40万元。昌宁柯卡主要账面资产为承建项目而形成的对当地政府的应收款,该应收款项亦是国开行贷款的抵押标的,应收余额足以覆盖国开行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债权主张。在昌宁柯卡没有其他还款来源的情况下,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根据该生效判决,能够从政府方昌宁县柯街卡斯一体化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向昌宁柯卡支付的项目费用部分优先获得受偿。
2017年11月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昌宁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将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 PPP 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人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该议案同意将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PPP项目政
府支出资金逐年纳入县财政预算。柯卡案件发生后,公司与昌宁县人民政府、柯卡一体化建设管理委员会、国开行召开专门会议,协商解决昌宁柯卡项目验收问题及贷款债务重组问题,各方将切实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和债务重组。据此,我们判断昌宁柯卡公司具备偿还国开行贷款的能力,公司无需确认预计负债。因柯卡项目已完工,柯卡案件不会对昌宁柯卡公司运营形成重大影响,存在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况。
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及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柯卡案件的债权人主张的贷款偿付义务完全在昌宁柯卡公司偿付能力范围内,公司需要履行担保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故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公司将对该或有事项及时予以披露。会计师回复:
1.我们采取的核查程序包括:
(1)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2)获取昌宁柯卡2023年度未经审计的报表、明细账及相关凭证。
(3)审计人员往开户银行打印了昌宁柯卡的银行开户清单,获取了银行流水和银行对账单、征信报告。
(4)获取《昌宁县勐波罗河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合同》、《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并对资料进行检查。
(5)核查了昌宁柯卡长期应收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开始时间、完工进度、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情况。
(6)《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
(7)获取了(2023)云0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及律师意见书。
(8)对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客户走访以及现场实地检查。
(9)获取了昌宁县人民代表大会昌人发(2017)41号关于批准《昌宁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关于将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
(10)公开渠道查询《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2.核查过程
(1)昌宁柯卡项目对美尚生态具重大影响,我们对昌宁柯卡2023年度财务报表列示的所有科目进行了核查,未发现异常。
(2)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获取民事判决书和律师意见书进行分析,评估对公司和昌宁柯卡的财务报表的影响。
(3)通过现场走访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同客户进行访谈。2024年1月15日至20日,项目组对昌宁县勐波罗河治理及柯卡连接道路 PPP 项目进行了现场走访。
3.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1)柯卡案件的债权人主张的贷款偿付义务完全在昌宁柯卡公司偿付能力范围内,公司需要履行担保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故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2)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公司将此债务担保作为或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4.项目组后续进行的审计程序
(1)对工程项目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科目余额或发生额进行函证并对函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2)检查期后回款情况,关注项目后续的进展情况,评价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3)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并列示进入执行阶段以及当中终本案件所涉事项的具体内容、发生时间、当事人、执行金额、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及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并说明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及其依据、是否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针对终本案件说明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原因及其合
理性;法院执行等事项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公司前期诉讼事项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经公司全面自查,现列示进入执行阶段以及当中终本案件所涉事项的具体内容、发生时间、当事人、执行金额、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及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等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是否终本 | 终本原因 | 执行金额 | 是否计提预计负债 | 会计处理方式及相应会计科目 |
1 | 2021.5.2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29,996,764.77元及逾期罚息、律师费合计30,771,999.77元,并要求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0,771,999.77 | 2021年6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5261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及其担保人将逾期本金及利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2021年10月8日二审开庭,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8日二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547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377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30,972,659.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2 | 2021.6.2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无锡尚润商贸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尚润及公司支付7,754,606.45元及期内欠息、逾期罚息、律师费 | 7,754,606.45 | 2021年8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9日美尚生态和光大银行签署了《民事调解书》(2021)苏0213民初6793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 | 2021年9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3执4532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1月18日执行终本。法院于2023年2月21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3执恢152号,于2023年6月29日司法拍卖,2023年10月8日限制高消费。二次司法拍卖流拍。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8,029,430.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3 | 2021.7.1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0,000,000.00 | 2021年8月1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3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7490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分行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7日二审受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二审开庭。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7475号判决,判决如下:准许美尚生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 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394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10,416,038.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4 | 2021.7.1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逾期罚息,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0,000,000.00 | 2021年8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当天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7284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0月18日受理二审,受理机构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二审开庭,二审案号:(2021)苏02民终6207号,美尚生态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申请,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撤回上诉申请,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6207号,判决如下:准许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 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391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40,359,452.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
7 | 2021.8.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 | 美尚生态、瑞德纺织、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共计88,308,463元 | 88,308,463.00 | 2021年9月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05民初4286号,判决如下: | 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05执3664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88,413,997.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
山支行 | 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律师费、瑞德、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1月29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苏0205执3664号。2022年4月28日,前述股权已被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 W0918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560,000元的成交价格拍卖。 | 标的为美尚生态持有金点园林100%股权及美尚生态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3的房产。2022年5月9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05执36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前述股权已被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W0918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560,000元的成交价格拍卖。2022年5月12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205执36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告车辆。公司于近期知悉,美尚生态所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科教软件园3的房产被法院拍卖。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11月23日执行终本。 |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8 | 2021.7.16 |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保理借款纠纷 | 要求支付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包含保理融资款本金5,000万元、保利融资费用861,805.56元及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0,861,805.56 | 2021年8月1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498号,判决如下:被告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回购价款、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金点园林追偿。 | 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执257号《执行通知书》,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2022)鲁02执2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本,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 是 | 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1,367,876.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9 | 2021.8.16 |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王迎燕、徐晶、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保理借款纠纷 | 要求支付保理融资回购价款2,000万元及保理融资费用408,888.89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要求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408,888.89 | 2021年9月14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一审判决,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鲁0212民初7846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被告王迎燕、徐晶、金点园林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迎燕、徐晶、金点园林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美尚生态追偿。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月2日执行,案号:(2022)鲁0212执61号,于2022年6月21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6月24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2,151,566.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10 | 2021.8.4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石成华、龙俊、田凤娜、张力丹、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请求支付借款本金39,970,171.25元及罚息、复利 | 40,251,979.65 | 2021年9月2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1601号,因该金融借款在合同签订时已进行公证,公证编号为(2020)渝中信正字第3199号。 | 2021年11月5日公司及担保人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执1601号《执行裁定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8月3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40,038,853.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11 | 2021.07.05 |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来安县美尚生态苗木有限公司、王迎燕 | 售后回租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租金14,333,528.91元及迟延罚金;要求被告四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4,333,528.91 | 2021年10月2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被告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2民初7539号。2021年11月25日一审判决,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蚌埠美尚、来安县美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尔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4,333,528.91元及延迟罚金及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被告王迎燕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一、二、三追偿,在清偿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原告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 美尚生态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12执245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7月11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4,489,489.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12 | 2021.9.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30,812,068.13元,期内利息129,694.44元、逾期罚息、复利、律师费;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0,981,762.57 | 2021年11月4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8日一审判决,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399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行借款本金30,812,068.13元、期内欠息129,694.44元、逾期罚息,以129694.4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40,000元。2、被告王迎燕、徐晶对被告美尚生态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6,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共同承担。。 | 2021年12月1日法院作出(2021)苏0211执3564号《执行通知书》,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还款7,898,054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5月31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31,231,152.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13 | 2021.9.1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罚息、复利、律师费;要求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0,707,864.70 | 2021年11月1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2日一审判决,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初3831号,判决如下:被告金点园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先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被告美尚生态、龙俊、石成华、王迎燕、徐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田凤娜对被告龙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力丹对被告石成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2年2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执231号《执行裁定书》,2022年7月11日法院终结(2022)渝01执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执行标的为4,2180,941元,未履行金额为42,134,346元。法院于2022年9月9日再次执行,案号:(2022)渝01执2365号,该案的执行标的为245,434,未履行金额为205,957元,于2022年10月21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12月6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裁定如下:终结(2022)渝01执2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 42,426,375.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14 | 2021.12.15 | 成都空港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石成华、张力丹 | 保理借款纠纷 | 要求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罚息、复利、律师费;要求被告二在应收账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 50,366,666.67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一审判决,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00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 |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6执54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快递自提(2023)川0116执恢324 | 是 | 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7,419,170.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息,支付律师费5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金点园林追偿;被告对美尚生态项目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 号《执行通知书》,(2021)川01民初69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2022年7月1日法院执行案号:(2022)川0116执4203号,该案于2022年12月8日执行终本。 | ||||||||||||
15 | 2021.7.1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瑞德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及票据保证纠纷 | 要求立即增加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证金3,000万元及贴现的应付票款1,000万元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 50,931,933.33 | 2021年8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判决,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6931号,判决如下:一、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向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的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户、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户, | 2022年1月18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240号《执行通知书》。 | 否 | 52,608,240.4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受偿。七、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其余部分诉讼请求。2022年1月18日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3664号。 | |||||||||||||
16 | 2021.02.04 | 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25,886,257.27元,并另行补偿原告20万元 | 26,086,257.27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2021)黔03民初69号,达成协议,该协议由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1年2月4日签字确认。美尚生态在立案后已支付原告600万元,剩余款项20,086,257.27元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其中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3,086,257.27元。 | 2022年3月双方已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等法院结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2022年6月14日法院作出(2022)黔03执恢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 | 否 | 17,086,257.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17 | 2021.03.25 | 四川青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15,153,100.46元、支付逾期违约金454517.14元及直接和间接损失5,836,966.16元 | 21,444,583.76 | 2021年4月3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工程款20,010,635.01元及逾期付款的 | 2023年4月27日快递签收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83执1180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1、交纳由成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诉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5,981,243.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 |
违约金、企业管理费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126,494.47元,鉴定费691,055.78元。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63,644.70元,由原告负担7,260.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56,384元。公司于2022年8月1日收到原告上诉状,2022年8月31日签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年2月8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128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讼费156,384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246元。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执行,案号:(2023)川0183执701号,于2023年5月22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5月31日执行终本。 | 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8 | 2021.07.06 | 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253万元及利息 | 2,562,040.00 | 2021年8月13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内0725民初596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款253万元及以25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1年12月2日执行,案号:(2021)内0725执1250号,于2022年9月8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9月8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562,040.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22 | 2021.11.12 | 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货款2,969,973.08元及利息 | 2,969,973.08 | 2021年12月1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日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2021)苏0106民初9530号,主要内容为被告美尚生态尚欠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969,973.07元,此款被告美尚生态于2022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7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有限公司400,000元,余款169,973.08元于2022年8月底前结清。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执行,案号:(2022)苏0106执458号,于2022年6月24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7月1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980,113.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23 | 2021.9.13 | 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5,786,383.98元及利息 | 5,786,383.98 | 2021年10月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1)皖16民终328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林海公司工程款5,786,383.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从2021年5月13日起开始计算至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执行,案号:(2021)皖1622执4796号,于2022年4月29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5月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984,278.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24 | 2021.9.23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要求兑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利息共计8,133,429元 | 8,133,429.00 | 2021年10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857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133,429元及其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6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2022年3月23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1299号《执行通知书》,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执行终本,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短信签收(2023)苏0211执恢5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美尚生态履行付款义务,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及负担执行费用。 | 是 | 本案已经执行到位766,800元及执行费10,200元,尚有执行标的7,592,555.65元及利息,以及相应的执行费未执行到位。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11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 8,359,355.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26 | 2021.10.28 | 内蒙古星禹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3,188,790.92元、利息为531,436.0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51,914.48元 | 3,972,141.43 | 2021年11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判决,公司已收到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25民初1067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 2021年10月12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月6日执行,案号:(2022)内0725执15号,于2022年1月14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7月5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4,382,784.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29 | 2021.10.26 | 海拉尔区安迪装饰商行 | 美尚生态 | 承揽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导视牌、标识字及标识导视系统优化制作费、安装费159,104.49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731元(按照总价款的30%主张)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206,835.49 | 2021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2022年4月7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内0702民初4995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承揽费159,104.49元,并支付违约金47731元,合计206,835.49元,如未付,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用4,402.54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执行,案号:(2022)内0725执1492号,于2022年7月12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8月26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11,238.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30 | 2021.12.09 | 江苏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共计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诉讼费 | 700,000.00 | 2022年1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11079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7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11执2016号《执行裁定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7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723,786.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31 | 2021.12.09 | 江苏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共计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诉讼费 | 600,000.00 | 2022年1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11076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6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900元 (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11执2019号《执行裁定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7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620,734.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32 | 2021.12.09 | 江苏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共计49,742元及利息(利息以49,472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诉讼费 | 49,742.00 | 2022年1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11077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49,742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17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付款,目前等结案中。 |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11执2018号《执行裁定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7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1,801.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34 | 2021.12.22 | 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付的工程款2,735,11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2,735,11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按照日利率0.02%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377,445.8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 2,735,115.00 | 2022年1月5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判决,公司已收到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内0725民初1272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35,115.0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3月9日执行,案号:(2022)内0725执339号,于2022年9月8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9月8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749,455.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41 | 2021.10.19 | 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3,618,144.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3,618,144.53 | 2021年11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1)内0725民初1034号。2021年12月6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0,944.3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9月14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60元,减半收取20,08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17,195元,由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执行,案号:(2022)内0725执54号,于2022年7月7日限制高消费、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3,588,13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54 | 2021.12.1 | 重庆贵庸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021)渝0112民初48543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975.7元及利息(利息以135,975.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为17,622.45元)。(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2,561元及利息(利息以72,5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工程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为4,455元)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230,614.15 | 该案将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2民初48543/48537号。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其中(2021)渝0112民初48543号判决书: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3,335.4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71.96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共同负担2,966.71元,由原告担405.25元。(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判决书: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2,561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25.4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共同负担。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2022)渝01民终8065号,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二审《民事判决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5月8日执行案号为(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应的执行案号:(2023)渝0112执8340号,2023年8月28日限制高消费,2023年9月11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74,286.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用由美尚生态承担。2022年12月26日公司寄出再审申请书。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签收《证明书》,(2022)渝01民终8065号生效。2023年4月21日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美尚生态的再审申请。 | |||||||||||||
57 | 2022.2.21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5月17日到期的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 (从2021年5月17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0月09日到期的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 ( 从2021年10月9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7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24号。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4925号,2023年12月8日限制高消费,2023年12月26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815,855.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60 | 2022.3.4 | 锡山区东北塘吴志鹏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3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13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821号;2022年5月27日公司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3万元及利息损失。 |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短信签收(2023)苏0211执5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美尚生态银行存款人民币133,322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短信签收《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华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3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31,450.00 | 否 |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
69 | 2022.4.15 | 淮安市国联服务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033,692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113.39元(以541,800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2月11日,违约金5,851.44元,以1,033,692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二暂计至 | 1,786,081.95 |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891民初129号。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短信签收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891执744号《执行通知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33,692 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 是 | 法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 | 1,051,525.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
2021年12月15日,违约金为63,261.95元;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合计为69,113.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9,12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1,033,692元及违约金。 | 请求。公司于2023年8月5日短信签收《执行裁定书》,执行终本,裁定如下:终结(2022)苏089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 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裁定如下:终结(2022)苏089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 贷:其他应付款 | |||||||||
75 | 2021.11.9 | 重庆华邦融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田凤娜,张力丹,龙俊,石成华 | 保理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一金点园林按照合同约定就原告未受清偿的本金履行回购义务,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6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业务融资费用,以保理融资余额(保理一融资资金已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费率 8.5%计算至保理融资到期日(2021年8月20日)为593,111.11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管理费,以欠付保理融资回购款和保理业务融资费之和为基数,自保理融资到期日(2021年8月20 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 | 22,981,458.89 |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签收《民事起诉状》,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2民初45965号;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600万元,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保理业务融资费593,111.11元,并支付逾期管理费;二、被告,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6,707.29元,由原告负担23,159.38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执行,案号:(2022)渝0112执17394号,于2022年12月26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6,731,659.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算至2021年11月5日为 6,388,347.78元;判令被告二、 被告三、 被告四、 被告五、 被告六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华、张力丹负担133,547.91元。 | ||||||||||||
76 | 2022.5.13 | 赵小伍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耀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决金点园林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用3,538,301.8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38,301.8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美尚生态对前述劳务费用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决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劳务费用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3,538,301.86 |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川0123民初1804号。公司于2023年3月7日获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小伍工程款4,614,472.36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赵小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2月22日执行,案号:(2023)川0183执751号,2023年5月22日限制高消费,2023年5月31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4,619,472.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77 | 2022.6.17 | 陈科 | 美尚生态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0月1号至2022年3月31日欠付的租金共计362,0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房屋租赁到期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00,761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7,917.63元;4、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10,473.6;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821,216.23 | 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110民初7031号,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欠付的租金共计362,064 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房屋占用费84,947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违约金196,032元;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的物业费10,473.6元;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电费 328.66元;6、原告陈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120,000元;7、驳回原告陈科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2 元,由原告陈科负担4,034元,由被告负担9,178元。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沪0110执4419号《执行通知书》,2023年10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362,064.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78 | 2022.6.1 | 海拉尔区精诚工程装修队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0,299元,并以380,2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380,299.00 |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393号。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299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6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36元,由被告负担6,879元,保全费2,42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2022年8月29日法院作出(2022)内0725执66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否 | 382,190.00 | 否 | 借:长期应收款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79 |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田凤娜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被告金点园林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11月19日的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罚息和复利;2、被告金点园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3、被告美尚公司、王迎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张力丹名下位于沙坪坝区学林雅园6-11-21-2号房屋、对被告张力丹名下凯宴车辆一台、对田凤娜名下的锐捷车辆一台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 7,500,000 | 2022年6月16日王迎燕签收《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4民初8335号。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金点园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50万元并截止2022年5月26日的逾期利息109,587.68元、复罚息420,991.10元;二、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三、美尚生态、王迎燕就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点清偿责任;四、原告对张力丹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房屋、对被告张力丹名下凯宴车辆一台、对田凤娜名下的锐捷车辆一台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田凤娜负担。 | 2022年8月1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作出(2022)渝0104执1823号《执行裁定书》。 | 否 | 8,167,777.78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81 | 2022.6.7 | 呼伦贝尔市汇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欠款人民币567,285元。2、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人民币63,195.55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18个月577天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630,480.55 |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416号。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7,285元。案件受理费10,104.8元,减半收取5,052.4元,由原告负担506.4元,由被告负担4,546元,保全费3,672.4元,由原告负担368.1元,由被告负担3,304.3元。 | 2023年9月19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案号:(2022)内0725执673号,冻结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知悉法院受理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诉呼伦贝尔市汇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3)内0725民初31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 否 | 542,081.30 | 否 | 借:长期应收款 贷:应付账款 | |
83 | 2022.7.11 | 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本金结清为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 | 220,000 | 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5411号。公司于2022年9月19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万元,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利息;本案诉讼费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执行,案号:(2022)渝0106执11313号,于2022年12月17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12月20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22,300.00 | 否 |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 | ||||||||||||
84 | 2022.5.2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纠纷 | 因未取得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请求未能知悉。 | 10,369,313.34 | 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3民初1424号,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从法院调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及律师费16万元;对本案美尚生态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88元,由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2022年5月26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3执2543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8月30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0,291,621.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88 | 2022.9.26 | 昌宁县鑫源城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102,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自借款资金实际支付之日(2022年7月28日)起按借款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 | 9,289,438.86 |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知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昌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云0524民初1520号,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 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签收《执行通知书》,案号:(2024)云0524执228号。 | 否 | 9,327,605.66 | 否 | 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 |
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的利息合计113712.6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合同约定,自借款到期日(2022年8月27日)起按违约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的违约金为73726.2元。以上本息及违约金合计9,289,438.8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本金9,102,000元,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的利息113,712.66元,本息合计9,215,712.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2、由被告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前付清。3、由被告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前付清。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13元,由被告负担。 | ||||||||||||
90 | 2022.12.1 | 北京市博澳东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0930209841520210208856452651的票据金额1,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1,0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 |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快递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11执10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美尚生态银行存款人民币1,079,727.17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066,660.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
计算,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6元,由被告承担(该部分已由原告预付, 如被告未自愿履行,本院不退,由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短信签收《限制消费令》,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天华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3月30日执行终本。 | 贷:其他应付款 | ||||||||||
100 | 2023.1.19 | 无锡太湖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将其存放在绣溪路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2楼西房屋内的物品全部搬离并将房屋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301,415.14元以及该款项自还款计划书约定还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26日为4928.12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 | 306,343.26 | 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诉前调226号,该案件已于2023年2月15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2023)苏0211民初3542号,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租金301,415.14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被告承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607号,于2023年11月24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2月25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318,570.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清空并返还上述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原租金标准(39834.6元/月)计算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
106 | 2023.3.3 | 莒县盛世建筑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美尚生态、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原告工程款7,820,819.76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7,820,819.76 |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1122民初1392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绿之源、美尚生态于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306,052.78元及利息;2、被告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被告美尚生态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付款责任。保全费由绿之源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73元,原告负担14,953元,被告绿之源和美尚生态承担18,320元。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4年1月12日执行,案号:(2024)鲁1122执821号。 | 否 | 4,306,053.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108 | 2023.3.2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53,544.48元及逾期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15,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专利号为2018217337105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在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日照水库水源保护与生态建设工程设计处、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卓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美尚生态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为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5,138,314.39 |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民初2883号。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753,544.48元,并支付逾期罚息;2、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0 元;3、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 2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凭证号为 ZL201821733710.5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85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 | 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快递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1执44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和美尚生态立即履行(2023)苏0211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支付利息及负担执行费。《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之处,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2月12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119,829.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
119 | 2023.2.28 | 梁萍芳 | 邛崃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侵权责任纠纷 |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伤所致各项费用共计143,749.74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143,749.74 |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公告网知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邛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183民初818号。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48,560.5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签收(2023)川0183执229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终本,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作出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已处置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48,560.00 | 否 |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120 | 2023.4.8 | 中天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25,79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 2,525,791.21 |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191民初7940号。公司于2023年6月1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2,550.92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97元,减半收取15,149元,由原告负担7,193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7,956元。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短信签收原告上诉状。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短信签收河南 | 2023年8月1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191执1021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美尚生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及负担执行费用。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1月4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550,506.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豫01民终9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160 | 2021.8.23 | 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判令美尚生态支付苗木款2,789,200.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由美尚生态承担。 | 2,789,200.2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140号,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602,728元,美尚生态自2021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57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2021年12月6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执359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6月6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622,285.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161 | 2021.8.18 | 江苏弘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07,014元及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1,707,014.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003号,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 | 2021年8月19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民初8003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4月7日执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722,096.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 |
原告货款1,707,014元,美尚生态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82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行,案号:(2022)苏02111执1511号,该案于2022年11月16日执行终本。 | 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
162 | 2021.9.27 | 如皋市芬芳苗木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被告给付拖欠苗木款647,885元整、违约金32,394.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680,279.25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49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苗木款647,885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如皋芬芳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39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2022年1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30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6月24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653,370.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163 | 2021.9.27 | 绍兴红江园艺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750,000.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52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75,941.9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绍兴红江15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2022年4月1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1执158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7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083,183.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165 | 2021.4.22 | 惠山区堰桥东之杰土石方工程部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人民币783,449元;2、由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 783,449.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2578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3,449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收取8,551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执行,案号:(2022)苏0206执2664号,于2022年11月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11月8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483,44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166 | 2021.9.1 | 江苏黄腾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被告支付票据金额725,314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725,314.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456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25,314元及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1789号,于2022年9月12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9月1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767,773.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167 | 2021.5.17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石成华、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龙俊、田凤娜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判决被告金点园林立即偿还原告预期贷款本息合计54,787,719.86元;2、判决被告金点园林立即偿还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贷款罚息;3、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金点园林承担;4、判决被告美尚生态、石成华、王迎燕、张力丹、龙俊、田凤娜对上述1至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承建的国际物流 | 54,787,719.86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5民初3826号。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万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承垫款4,714,635.03元、罚息39,750元及逾期罚息;3、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石成华、张力丹、龙俊、田凤娜对被告金点园林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 | 2021年7月13日法院作出(2021)渝05执保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金点园林、石成华、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龙俊、田凤娜价值54,787,719.86元的财产。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执行,案号(2022)渝05执370号,于2022年9月6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9月26日执行终本,于2023年2月10日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9,906,433.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城五云湖周边生态修复工程(绿化部分)应收账款9,579.21万元、重庆棕榈泉悦来项目二期中庭景观工程应收账款777.24万元、华远蓝海城(重庆)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应收账款1,515.42万元、重庆西部物流产业园学堂堡园林景观提升工程应收账款4,800万元,四笔应收账款合计16,671.87万元享有质押权(登记证明编号:09244277001102714773),原告有权以该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至第三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 偿责任;4、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国际物流城五云湖周边生态修复工程(绿化部分)》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9,579.21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5、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重庆棕榈泉悦来项目二期中庭景观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777.24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6、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华远.海蓝城(重庆)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1,515.42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7、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重庆西部物流产业园学堂堡园林景观提升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 | 股权冻结。 |
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4,800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8、原告在上述4、5、6、7项实现优先受偿时的范围,不得超过上述1、2项原告享有的债权范围;9、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7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738.6元,由原告负担738.6元,被告金点园林、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石成华、张力丹、龙俊、田凤娜负担320,000元。 | |||||||||||||
169 | 2021.8.1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 第三人:内蒙古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金点园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至到2021年8月9日的利息541,937.50元、罚息516,018.75元、复利7,351.47元(合计41,065,307.72元);2、请求判令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541,937.50元为基数,均按 | 43,065,307.72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民初3444号,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至到2021年8月9日的利息541,937.50元、罚息516,018.75元、复利7,351.47元;2、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本息清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执行,案号:(2022)渝01执652号,于2022年12月9日执行终本,执行金额4,000万,未履行金额4,000万。法院于2023年2月17日执行,案号:(2023)渝01执371号,于2023年4月23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4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40,257,126.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80.5BPS再上浮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在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2项、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六被告承担。 | 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3、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4、被告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在第三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20,000,000享有质押权,并对前述应收账款在本判决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7,126.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 月25日执行终本。 | ||||||||||
170 | 2021.11.4 | 宁波涌程磁材有限公司 | 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 | 民间借贷纠纷 |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5日暂计6,478,454.79元人民币) | 7,558,197.26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34219号,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 | 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快递签收(2024)渝0103执恢45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追加美尚生态上海分、北京分、无锡分为本案的被 | 否 | 5,969,898.63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生态 |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5日暂计1,079,742.47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三就诉请一主张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就诉请二主张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在上诉诉请一、二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担保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的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诉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共计7,558,197.26元人民币)。 | 林、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5,898.63元;2、被告金点园林、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原告有权在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有限受偿权;4、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64,7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997元,由原告负担5,967元,由被告金点园林、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4,000元,并由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执行人。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执行,案号:(2023)渝0103执1256号。 |
171 | 2022.1.29 | 宁波涌程磁材有限公司 | 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就诉请一主张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在上诉诉请一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担保抵押物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的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诉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5日共计1,079,742.47元人民币)。 | 1,079,742.47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3民初3201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原告有权在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有限受偿权;3、被告金点园林、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1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由金点园林、美尚生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作出(2023)渝0103执107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负担受理费及执行费。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1月28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000,000.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预计负债 |
172 | 2022.2.21 | 绍兴红江园艺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1、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120,000.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40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2万元以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承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 2022年2月1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1执54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美尚生态银行存款121,700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3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20,000.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173 | 2021.6.3 | 无锡市鸿兴玻璃制造厂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305,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305,047.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案号:(2021)锡仲调字第0241号,法院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尚欠申请人305,047元,此款美尚生态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1,682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1,682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1,683元。2、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3、如美尚生态未按前款约定支付款项,则申请人有权 | 2022年3月1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14执1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经执行,尚有164,027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2年6月21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11,215.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以未付款项的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仲裁费7,85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此款美尚生态应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5、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 |||||||||||||
176 | 2023.5.26 | 江阴市凯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22,827.58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522,827.58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38号。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753,980元,保全费3,580元、仲裁费12,731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法院签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苏02执629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依法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951号,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2月25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770,231.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177 | 2023.6.2 | 宜兴市茂城石业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20,000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1,32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0号,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快递签收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货款1,320,513.81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8,62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31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211执527号。 | 否 | 1,344,13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78 | 2023.5.26 | 新吴区鑫端建筑施工队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13,577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213,577.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2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12,580元,保全费1,770元、仲裁费7,37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获悉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案号:(2024)苏0211执559号。 | 否 | 221,720.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79 | 2023.6.1 | 无锡市通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暂定为104,6471.61元及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3,300元。 | 1,049,771.61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4号。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当庭签收《调 |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苏02执77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362,893.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
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86,801.44元及承担保全费、保险费、仲裁费合计12,437元。 | 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执行案件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6328号,于2024年1月2日限制高消费。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4年2月2日执行终本。 |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80 | 2023.6.1 | 无锡市通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暂定为454,021.21元及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1,500元。 | 455,521.21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5号。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当庭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47,160.44元及承担保全费、保险费、仲裁费合计8,672.5元 |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苏02执7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执行案件指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58,720.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6331号,于2024年1月2日限制高消费。公司经公开网查询得知,该案于2024年2月2日执行终本。 | |||||||||||||
182 | 2023.6.2 | 无锡恒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租赁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机械租赁费用80万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8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64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635,900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5,22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211执533号。 | 否 | 656,125.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83 | 2023.6.2 | 宜兴市辉鑫全石材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16,948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716,948.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65号,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80,000元,保全费4,520元、仲裁费14,478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法院签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苏02执630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依法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98,998.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993号。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2月25日执行终本。 | |||||||||||||
184 | 2023.6.1 | 江苏凯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23,327.18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623,327.18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68号。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当庭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23,327.18元及承担保全费、仲裁费合计8,702.5元。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6211号,于2022年9月8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2月25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632,02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185 | 2023.6.2 | 江苏中沛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869,296.77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12,869,296.77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403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现场获取《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5,489,708.35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76,371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法院签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苏02执628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依法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947号,于2023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571,07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年12月14日限制高消费,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2月25日执行终本。 | |||||||||||||
186 | 2023.6.2 | 无锡万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南湖大道项目工程款1,460万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14,6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404号,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结欠原告工程款合计585,279.3元,仲裁费85,02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5,000元,原告承担80,025元。 |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2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211执506号。 | 否 | 590,27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87 | 2021.8.24 | 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687,549.3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687,549.3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5442号,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25,04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苏0206执26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美尚生态立即按照(2021)苏0206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625,04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知,该案于2022年11月1日执行终本。 | |||||||||||||
188 | 2021.8.26 | 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134,466.55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134,466.55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5509号,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收到原告开具的金额为129,205.03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205.0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执行,案号:(2022)苏0206执2269号,于2022年10月28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11月1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34,405.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189 | 2022.3.15 | 苏州崮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委托开发费用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74,558元, 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174,558.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25号,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原被告双方同意用10万元以了结本案,如美尚生态不按期足额付款需另外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万,且原告有权就美尚生态剩余未付部分款项及违约金5.6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苏0211执3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美尚生态银行存款160,164元,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于2022年11月24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22)苏0211民初2125号民事 | 157,896.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 |||||||||||||
192 | 2023.6.5 | 江苏中昇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69,149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469,149.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37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469,100元,保全费3,020元、仲裁费11,969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211执537号。 | 否 | 484,089.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93 | 2023.6.5 | 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120,775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1,120,775.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39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剩余货款1,120,755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7,629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3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公司立即按照调解书向申请人清偿全部债务。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获悉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案 | 否 | 1,143,384.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号:(2024)苏0211执558号。 | |||||||||||||
194 | 2023.6.5 | 灌云亚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95,200元及承担案件的仲裁费。 | 595,2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1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595,200元,保全费4,020元、仲裁费13,381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211执554号。 | 否 | 612,601.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195 | 2023.6.12 | 北京弘伟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40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4,0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短信签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03诉前调15377号,。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短信签收(2023)粤0303民初15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款项400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公司于近期签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03执189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立即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该案于2023年11月22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4,306,400.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211 | 2023.7.4 |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 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宁柯卡”)、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宁柯卡的借款合同;依法判令被告昌宁柯卡偿还原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依法确认原告就被告昌宁柯卡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就被告一昌宁柯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由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809,568,519.75 |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云01民初630号。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现场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宁柯卡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人民币资金信贷合同变更协议》;二、被告昌宁柯卡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尚欠本金735,750,000元、利息35,815,573.43元、罚息255,405.57元、复利 880,040.75元以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三、被告昌宁柯卡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787,500.00元及律师费80,000.00元;四、被告昌宁柯卡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昌宁柯卡质押的应收账款在被告昌宁柯卡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 | 截至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但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1月9日执行,案号:(2023)云01执3774号。 | 否 | 813,663,170.00 | 否 | 因该诉讼存在应收政府工程款质押,且该应收款能够覆盖债权人主张,预计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 |
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昌宁柯卡追偿。案件受理费4,089,64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 | |||||||||||||
212 | 2023.7.7 | 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合计8,174,052.9元;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 8,174,052.90 |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云0502民初4232号。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已完工工程款7,090,549.1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75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25,675元。 |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短信签收(2024)云0502执28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美尚生态履行判决书义务且冻结、划拨美尚生态存款及享有的到期债权,或对美尚生态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 否 | 7,260,135.13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
215 | 2023.6.30 | 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和苗木款共计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 23,371,627.29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9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现场获取《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12,936,331.44元,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 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法院签收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苏02执627号《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依法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0,654,215.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7,584,000元苗木采购款,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28,884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944号,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2月25日执行终本。 | ||||||||||||
216 | 2023.6.30 | 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 3,997,004.35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50号,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3,997,004.35元,如美尚生态未按照还款方案还款,原告可就上述款项及仲裁费、保全费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保全费5,000元及仲裁费32,01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获悉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2执30号《执行裁定书》。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苏0211执507号。 | 否 | 4,034,014.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224 | 2023.08.01 | 呼伦贝尔市永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合同纠纷 | 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及违约金2,903,639.06元,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 2,903,639.06 |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获悉该案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3)内0725民初670号。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获取法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4年2月2日执行,案号:(2024)内0725执72号。 | 否 | 2,436,087.00 | 否 | 借:生产成本贷:应付账款 |
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垫付款共计2,436,087.26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4,063.15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4,379.67元,由被告负担25,649.45元。 | |||||||||||||
669 | 2021.10.8 | 周佳音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233,255.5元。 | 233,255.5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486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周佳音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9,618元。2、驳回原告周佳音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128号,于2022年5月13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6月22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196,618.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672 | 2021.7.19 | 常熟市迈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03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常熟市迈尔斯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744号,于2022年8月17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18日执行终本。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2350号,2023年9月20日限制高消费,2023年9月26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200,000.00 | 否 |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673 | 2021.7.19 | 长兴品和建材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4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029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742号,于2022年8月17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18日执行终本。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2351号,2023年9月20日限制高消费,2023年9月26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400,000.00 | 否 |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674 | 2021.7.20 | 张波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66,177元。 | 366,177.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4188-3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张波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315,8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3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315,801.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675 | 2021.7.20 | 徐锦权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05,100元。 | 305,1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4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 | 240,700.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议 | 以上共计240,7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美尚公司负担。 | 终本。 | 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
676 | 2021.7.20 | 蔡云起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12,778元。 | 112,778.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蔡云起绩效工资53,86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6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3,866.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677 | 2021.7.20 | 吉亮亮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02,255元。 | 302,25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2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亮亮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63,33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2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263,336.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678 | 2021.7.20 | 王娟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59,966元。 | 159,966.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1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 | 142,901.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 |
金争议 | 支付王娟绩效工资元以及经济补偿金,以上142,9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公司负担。 | 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酬 | |||||||||
679 | 2021.7.20 | 张晓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23,238元。 | 123,238.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张晓绩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75,673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0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75,678.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680 | 2021.8.17 | 孙铭 | 美尚生态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115,168.5元。 | 115,168.5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812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铭加班工资5,781元,经济补偿金45,555元;2、驳回原告孙铭的其他诉讼及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保全费2,900元,共计2,91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5月6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1896号,于2022年6月25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26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4,246.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
681 | 2021.8.31 | 无锡凯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劳务费1,212,010.35元;2、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 1,212,010.35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812民初8176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43,150元; 2、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8元,由原告负担4,477元,被告美尚生态负担11,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4,000元。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执行,案号:(2022)苏0812执4731号,于2022年4月27日执行终本,2023年4月28日限制高消费。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758,381.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682 | 2021.8.6 | 蚌埠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被告美尚生态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合计1,160,946.6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22,711.93元,此后利息继续以1,160,946.6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 1,160,946.6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304民初3454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60,946.6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执行,案号:(2022)皖0304执179号,于2022年3月11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6月13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160,946.00 | 否 | 借:生产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683 | 2021.9.27 | 如皋市四季青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被告给付拖欠苗木款371,141元整、违约金18,557.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89,698.05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5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苗木款371,141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8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如皋四季青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301号,于2022年5月7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6月24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 374,773.00 | 否 |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借:管理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 |
684 | 2022.1.18 | 马国昌、马春林、马磊、马冯拴、王秀梅、张采云、马巧凤、马方亭、马景英、王聚荣、司保荣、张新爱、马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新郑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务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1-19工资共计204,111元及利息。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 204,111.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豫0184民初1070号,法院判决如下:1、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名原告工资及利息;2、美尚生态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马国昌、马春林、马磊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元,由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二审维持原判。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月9日执行,案号:(2023)豫0184执351号,于2023年2月9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7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221,977.00 | 是 | 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 |
小莲、刘改穗、唐宝荣、马振山、杨长友、马国杰、李新力 | |||||||||||||
688 | 2022.2.18 | 无锡腾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38,418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38,418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8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8,418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9月8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3444号,于2022年11月22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1月24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39,918.00 | 否 |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692 | 2022.2.21 | 益阳致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641元。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异地诉讼用差旅费1,600元。 | 51,841.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4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39号,于2023年3月15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3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 | 50,554.00 | 否 |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贷:其他 |
执行程序。 | 应付款 | ||||||||||||
693 | 2022.3.15 | 无锡丰中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 | 50,52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2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月7月31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4332号,2023年12月8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2月26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0,525.00 | 否 |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698 | 2022.5.16 | 吴园渊 | 美尚生态 | 劳动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12,377元。 | 112,377.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2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吴园渊绩效工资51,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5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51,005.00 | 否 |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
699 | 2022.5.18 | 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1、要求被告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050万元,并支付利息8,682,53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 89,182,532.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 0109 民初 7447 号。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7,933.00万元,并支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将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列为被执行人,于2023年9月19日将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28日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79,330,0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付该款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7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2,713元,由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负担482,858元,原告负担9,855元。上诉人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受理,案号:(2023)浙01民终4031号,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将王迎燕、徐晶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1月29日将美尚生态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2月8日执行终本。通过实控人和原告的积极友好协商,原告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态度,已于2023年9月10日豁免了对公司的上述债权,由王迎燕、徐晶负责偿还该笔借款,并于2024年2月20日向法院提交撤销对公司司法执行的申请。 | ||||||||||||
701 | 2022.8.18 | 北京亚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72,715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 | 172,71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8999号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72,715元及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将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3)渝0106执6350号,于2023年8月3日列为失信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77,395.00 | 否 |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 |
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0.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30.28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8月3日执行终本。 | 用 贷:其他应付款 | |||||||||||
705 | 2022.5.18 | 宣城征创贸易有限公司 | 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1、判令美尚生态立即偿还借款13,905,052.69元及利息(至2021年6月30日为586,678.94元);2、判令王迎燕、徐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 14,491,731.63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802民初4457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5,052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1日为475,210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王迎燕、徐晶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50元,由三被告负担。 | 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执行,案号:(2022)皖1802执549号,于2022年3月29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2年2月29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3月29日执行终本。 | 是 | 执行期限到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14,494,012.00 | 否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财务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
公司根据银行流水及银行对账单记载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货币资金(银行存款)余额为2,859.00万元,该余额是真实准确的。报告期末公司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银行存款司法冻结金额233万元,占比8.15%。
针对终本案件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前述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公司收到的法院执行裁定,故由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的行为是合理的。
法院执行等事项会导致公司现金流受到限制,融资能力下降,对承接业务造成一定影响。控股股东因个人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票处于被法院执行阶段,此类执行优先于为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执行,因此公司诉讼引起的法院执行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公司就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1、公司正在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和解以避免执行程序,通过积极的方式与债权人合作,减少负面影响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2、公司已寻求专业法律顾问以了解其权益和可能的解决方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公司内部持续推进降本增效,通过缩减管理成本、节约管理开支等方式,优先保障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资金需求。
4、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推动债权人申请的破产重整,通过重整公司将从根本上化解当前的债务危机,削减债务,优化资金结构,降低流动性压力,恢复正常经营面貌。
公司前期诉讼事项披露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会计师回复:
1.我们采取的核查程序包括:
(1)检查货币资金明细账、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流水记录,关注其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2)获取或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一致,并对未达事项进行检查,对公司或银行的期后记录进行关注,测试其是否
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3)实地盘点现金,逐户询证开户银行,分析盘点、询证结果。
(4)抽取货币资金发生额较大的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关注货币资金支付和收取情况真实性、合规性,并实施截止性测试。
(5)亲往银行打印全部银行开户清单,核查证实开户情况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打印银行对账单,对银行流水双向核对。
(7)充分关注公司在财务、经济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各种迹象。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
2.核查过程
(1)我们亲往银行打印公司及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户清单22份并对开户清单进行了审核,对公司银行账户相关的账号、账户性质、账户状态、是否由公司使用进行了核对,2023年度销户账户3个,久悬账户6个。
(2)银行冻结账户60个。
(3)会计记录与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未发现异常。
(4)向全部银行发函106份,截止2024的2月27日,已收到回函74份,暂未回函的32份,我们对已收到回函进行了分析,未发现异常。
(5)对获取的银行流水进行双向核对,未发现异常。
(6)我们对公司应对法院执行等事项对生产经营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
3.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货币资金是真实、准确的,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公司应对法院执行等事项对生产经营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合理的。
4.项目组后续进行的审计程序
(1)进一步对获取的银行流水进行双向核对。
(2)对银行函证进行催收,并对函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律师回复:
关于问题(3)的核查,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情况表》,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国家官方网站披露的执行案件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诉讼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公司开设的电子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对公司财务人员的访谈,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通过《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情况表》列示的公司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中,首先,公司向本所经办律师说明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中部分案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执行通知书等)。针对该部分案件,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核查,该部分案件所涉事项的具体内容、发生时间、当事人、执行金额真实、准确、完整;其次,公司向本所经办律师说明其他未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court.gov.cn)上进行查询,与公司提供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情况表》进行对比核查,该部分所涉事项的具体内容无法核查,但立案日期、终本日期、当事人、执行标的、未履行金额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court.gov.cn)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致,可以认定是真实、准确的。
(二)、公司就上述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以及终本案件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及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报告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及其依据的回复不属于法律核查范围的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对此不发表核查意见。
(三)、通过对公司开设的电子银行账户的查询、对公司财务人员的访谈以及案件法律文书的核查,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终本案件,公司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首先,公司向本所经办律师说明部分终本案件收到了终本执行裁定书。针对该部分的终本案件,本所经办律师对执行裁定书进行了核查,人民法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有具体陈述,即:经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
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表述各法院略有不同)。人民法院基于上述原因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其次,公司向本所经办律师说明其他未收到终本执行裁定书的终本案件,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court.gov.cn)上进行查询,与公司提供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情况表》进行对比核查,相关终本案件的结果是真实准确的,但本所经办律师无法获悉执行裁定书的具体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本所经办律师推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应当是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的,是具有合理性的。
综上,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五)、通过对上文所列示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的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诉讼事项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4)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诉讼相关计提负债金额、核算是否准确,预计负债计提的确认依据、计算过程及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一致性与可
比性原则,是否充分考虑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公司回复:
截至报告期末,经核查,公司诉讼相关计提负债金额、核算是准确的,预计负债计提的确认依据、计算过程是合理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预计负债类别 | 期末余额 | 诉讼是否判决 | 核算是否准确 | 确认依据 | 计算过程 |
股民诉讼 | 3,675.13 | 否 | 是 |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发生额与最佳估计数的乘积 |
对外担保 | 48,746.44 | 是 | 是 | 判决书 | 根据判决书判决结果 |
子公司股权回购 | 4,157.99 | 否 | 是 | 股权回购承诺函 | 股权回购款和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
其他 | 91.15 | 是 | 是 | 判决书 | 根据判决书判决结果 |
预计负债核算的股民诉讼、对外担保、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回购自发生日起,会计处理未发生过变更,就上述股民诉讼,参考同一事项发生的类比公司,均根据分析结果确定股民诉讼确认金额,例:ST升达《2022年年度报告》股民诉讼涉案金额8,772.08万元,公司根据分析结果计提预计负债6,642.39万元;ST信通《2023年半年度报告》股民诉讼涉案金额31,173.87万元,公司根据分析结果计提预计负债8,50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参考同一事项发生的类比公司,就担保事项相关的本金和利息确认金额。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根据回购条款约定,公司应向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山水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股权款,公司计算预计负债时主要考虑应付款项和对应股权在合并报表口径的剩余净资产,将预计应付股权回购款和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他主要指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诉讼相关的供应商诉讼,根据判决结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按本金和利息计提相关事项的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
始计量。
(1)股民诉讼根据法院传票起诉金额,考虑股民诉讼存在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参考专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截止2023年底,股民诉讼涉案金额7,350.26万元,扣除股市系统性风险以及非系统性风险后的赔付比率范围在40%-50%,公司按最佳估计数50%计提了预计负债,金额为3,675.13万元。
(2)对外担保根据判决书相关的本金、利息、诉讼费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
(3)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根据股权回购协议、股权回购承诺函进行确认和计量。
(4)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供应商诉讼根据判决书相关的本金、利息、诉讼费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
综上,公司账务处理符合一致性与可比性原则,充分考虑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会计师回复:
1.我们采取的核查程序包括:
(1)获取公司累计诉讼台账、担保业务台账,预计负债明细账。
(2)获取公司涉诉案件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公开渠道查询公司诉讼情况,并与公司台账进行比对。
(4)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外担保的有关合同。
(5)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了解相关诉讼纠纷进展、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并分析公司代为清偿债务的可能性。
(6)向律师事务所发出《诉讼与索赔事项询证函》。
(7)获取企业征信报告。
(8)获取公司诉讼判决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实际偿还时间及金额的计算表,并进行复核。
2.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对满足预计负债确认的以下四类或有事项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①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决股民诉讼共447起,涉案金额7,350.26
万元。参照律所法律意见,公司按照法律意见书中法院扣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致投资者损失的比例后的最大概率与发生额计算确定,经对截止2023年12月31日股民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的复核,未发现异常。
②截止2023年12月31日,担保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合计金额为48,746.44万元。依据判决文书以及企业征信报告,核实预计负债计算表中本金、利息或罚息、利率、相关诉讼费用取数的准确性,以及起息日、截止日和计算公式设定的正确性,未发现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异常;
③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2起未决的预计股权回购合计金额4,157.99万元。依据股权回购承诺函计算股权回购款的金额,将约定的股权回购款减去转股人对标的子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来计提预计负债。经复核,未发现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异常。
④其他3起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供应商诉讼。依据判决文书,经逐个核实本金、利息及相关法律费用的计算准确性,以及计提利息的起息日、截止日和计算公式设定的正确性,未发现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异常。
3.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公司关于预计负债计提的确认依据、计算过程及合理性,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符合一致性与可比性原则,也充分考虑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及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
4.项目组后续进行的审计程序
(1)进一步扩大抽查样本的范围。评价样本分析的结果。
(2)进一步对函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5)请你公司列示2021年2月以来针对诉讼判决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的内容及金额、你公司实际偿还时间及金额等,并说明损失金额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公司回复:
公司2021年2月以来针对诉讼判决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的内容及金额、公司实际偿还时间及金额,损失金额的确定依据等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是否判决 | 利息罚息 | 违约金 | 诉讼费 | 偿还时间 | 偿还金额 | 损失确定依据 | 是否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 备注 |
1 | 2021.5.2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0,771,999.77 | 2021年6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4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5261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及其担保人将逾期本金及利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2021年10月8日二审开庭,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8日二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5473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已判决 | 9,751,873.24 | 0.00 | 975,895.00 | 判决书 | 否 | |||
2 | 2021.6.2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无锡尚润商贸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754,606.45 | 2021年8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9日美尚生态和光大银行签署了《民事调解书》(2021)苏0213民初6793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2021 | 已判决 | 1,382,146.85 | 0.00 | 118,867.00 | 判决书 | 否 |
无锡分行 | 年8月25日前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 | ||||||||||||||
3 | 2021.7.1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0,000,000.00 | 2021年8月1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3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7490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分行归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7日二审受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4日二审开庭。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7475号判决,判决如下:准许美尚生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 已判决 | 3,558,175.25 | 0.00 | 338,300.00 | 判决书 | 否 |
4 | 2021.7.1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0,000,000.00 | 2021年8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当天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7284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0月18日受理二审,受理机构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二审开庭,二审案号:(2021)苏02民终6207号,美尚生态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申请,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撤回上诉申请,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终6207号,判决如下:准许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维持原判。 | 已判决 | 16,458,672.26 | 0.00 | 251,800.00 | 2022-5-24 2022-8-26 | 365,525.02 422.99 | 判决书 | 否 | |
5 | 2021.7.23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王迎燕 | 售后回租合同纠纷 | 759,629.71 | 2021年9月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5706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美 | 已判决 | 2022-5-18 | 759,629.71 | 否 |
尚生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租赁租金755925元。被告金点园林、王迎燕对被告美尚生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王迎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尚生态追偿。 | |||||||||||||||
6 | 2021.7.23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王迎燕 | 售后回租合同纠纷 | 3,631,812.16 | 2021年9月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6日,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5764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尚生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租赁全部未付租金3,628,586.91元(已扣除保证金5,092.340元)、留购价款1,000元;二、被告美尚生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租赁截至2021年9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7,142.65元以及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3,628,586.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金点园林、王迎燕应对被 | 已判决 | 2022-5-18 | 3,631,812.16 | 否 |
告美尚生态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点园林、王迎燕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美尚生态追偿。 | |||||||||||||||
7 | 2021.8.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美尚生态、瑞德纺织、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88,308,463.00 | 2021年9月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4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05民初4286号,判决如下: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罚息、律师费、瑞德、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1月29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苏0205执3664号。2022年4月28日,前述股权已被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竞买号 W0918于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2,560,000元的成交价格拍卖。 | 已判决 | 17,026,787.10 | 0.00 | 1,011,220.00 | 2022-3-24 2022-7-29 2022-11-18 2022-10-20 2023-3-17 2022-10-20 | 16.000,000 623,936.92 26,628,977.33 1,750,655.18 3,000,000 650,724.82 | 判决书 | 否 |
8 | 2021.7.16 |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保理借款纠纷 | 50,861,805.56 | 2021年8月1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9日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498号,判决如下:被告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回购价款、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迎燕、徐晶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金点园林追偿。 | 已判决 | 32,246,015.15 | 0.00 | 503,198.00 | 判决书 | 否 | |||
9 | 2021.8.16 | 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王迎燕、徐晶、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保理借款纠纷 | 20,408,888.89 | 2021年9月14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日一审判决,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鲁0212民初7846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收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保理融资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被告王迎燕、徐晶、金点园林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迎燕、徐晶、金点园林应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美尚生态追偿。 | 已判决 | 14,185,290.12 | 0.00 | 249,344.00 | 判决书 | 否 | |||
10 | 2021.8.4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石成华、龙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0,251,979.65 | 2021年9月2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 已判决 | 12,571,332.04 | 0.00 | 0.00 | 2022-8-30 2022-10-9 | 77,663.77 784 | 判决书 | 否 |
公司重庆南岸支行 | 俊、田凤娜、张力丹、王迎燕、徐晶、 | 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执1601号,因该金融借款在合同签订时已进行公证,公证编号为(2020)渝中信正字第3199号。 | |||||||||||||
11 | 2021.07.05 | 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来安县美尚生态苗木有限公司、王迎燕 | 售后回租合同纠纷 | 14,333,528.91 | 2021年10月2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被告收到《民事裁定书》(2021)鲁0212民初7539号。2021年11月25日一审判决,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蚌埠美尚、来安县美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尔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4,333,528.91元及延迟罚金及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被告王迎燕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一、二、三追偿,在清偿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原告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5,325,781.91 | 0.00 | 155,960.26 | 2022-4-22 2022-4-22 2022-7-20 2022-12-25 2022-12-25 | 155,960.26 3,004,036.42 289,921.9 758,114.32 250,000 | 判决书 | 否 |
12 | 2021.9.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30,981,762.57 | 2021年11月4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8日一审判决,被告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399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行借款本金30,812,068.13元、期内欠息129,694.44元、逾期罚息,以129694.4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40,000元。2、被告王迎燕、徐晶对被告美尚生态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在最高额6,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共同承担。。 | 已判决 | 7,208,895.23 | 0.00 | 241,946.00 | 2021-9-1 | 201,946.00 | 判决书 | 否 | |
13 | 2021.9.1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0,707,864.70 | 2021年11月1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22日一审判决,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民初3831号,判决如下:被告金点园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先原告支付借款本息 | 已判决 | 12,297,496.44 | 0.00 | 270,434.32 | 判决书 | 否 |
及律师费,被告美尚生态、龙俊、石成华、王迎燕、徐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田凤娜对被告龙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力丹对被告石成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14 | 2021.12.15 | 成都空港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石成华、张力丹 | 保理借款纠纷 | 50,366,666.67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一审判决,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款5,00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5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万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金点园林追偿;被告对美尚生态项目应收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 已判决 | 19,991,980.45 | 0.00 | 378,893.00 | 2021-7-27 | 100,000.00 | 判决书 | 否 |
15 | 2021.7.1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瑞德纺织 | 金融借款合同及票据保证纠纷 | 50,931,933.33 | 2021年8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判决,公司及担保人已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3民初6931号,判决如下:一、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须向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的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户、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1219166951800***保证金账户,分别再存入保证金971万元、1,029万元、1,000万元。二、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万元,并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1,000万元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罚息。三、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6,166.67元及逾期罚息、复利。四、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已判决 | 24,656,997.64 | 0.00 | 1,500,708.00 | 2022-8-11 2022-11-7 | 20,219,224 11,180,965.28 | 判决书 | 否 |
16 | 2021.02.04 | 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6,086,257.27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2021)黔03民初69号,达成协议,该协议由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1年2月4日签字确认。美尚生态在立案后已支付原告600万元,剩余款项20,086,257.27元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其中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3,086,257.27元。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已撤诉 | |||
17 | 2021.03.25 | 四川青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1,444,583.76 | 2021年4月3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工程款20,010,635.0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企业管理费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126,494.47元,鉴定费691,055.78元。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63,644.70元,由原告负担7,260.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56,384元。公司于2022年8月1 | 已判决 | 1,765,959.85 | 7,224,441.67 | 156,384.00 | 2023-2-1 | 2,333,059.28 | 判决书 | 否 |
日收到原告上诉状,2022年8月31日签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3年2月8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川民终1284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18 | 2021.07.06 | 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562,040.00 | 2021年8月13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日一审判决,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内0725民初596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绿荫膜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款253万元及以25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 | 已判决 | 846,854.25 | 0.00 | 32,040.00 | 判决书 | 否 | |||
19 | 2021.10.28 | 南通亿昌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671,463.95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612民初4574号。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支付原告工程款2,596,687.65元及利息,退回管理费2,074,329.05元,驳回原告 | 已判决 | 117,401.50 | 0.00 | 49,400.00 | 判决书 | 否 |
其他诉请。2022年8月18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年11月10日短信签收(2022)苏06民终57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美尚生态自动撤回上诉。 | |||||||||||||||
20 | 2021.10.28 | 南通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145,602.69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612民初4652号。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支付原告工程款1,962,270.09元及利息,退回管理费1,552,990.9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2022年8月18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年11月10日短信签收(2022)苏06民终57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美尚生态自动撤回上诉。 | 已判决 | 94,766.00 | 0.00 | 39,600.00 | 判决书 | 否 | |||
21 | 2021.10.29 | 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1,854,752.01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8月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1)苏0612民初5327号,2022年8月18日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3年11月20日快递签收(2022)苏06民终5793号《民事 | 已判决 | 0.00 | 0.00 | 156,074.00 | 否 |
裁定书》,裁定美尚生态自动撤回上诉。 | |||||||||||||||
22 | 2021.11.12 | 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2,969,973.08 | 2021年12月1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日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2021)苏0106民初9530号,主要内容为被告美尚生态尚欠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969,973.07元,此款被告美尚生态于2022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自2022年2月起至2022年7月止,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江苏易安建筑节能有限公司400,000元,余款169,973.08元于2022年8月底前结清。 | 已判决 | 179,537.51 | 0.00 | 10,140.00 | 判决书 | 否 | |||
23 | 2021.9.13 | 安徽林海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5,786,383.98 | 2021年10月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1)皖16民终3286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林海公司工程款5,786,383.98元及利息(利 | 已判决 | 1,995,434.51 | 0.00 | 26,853.00 | 判决书 | 否 |
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从2021年5月13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 |||||||||||||||
24 | 2021.9.23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8,133,429.00 | 2021年10月19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公司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8857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133,429元及其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6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1,830,696.99 | 21,464.00 | 2022-10-27 2024-2-6 | 766,800 5,200,000 | 判决书 | 否 | ||
25 | 2021.10.29 | 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通 | 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39,377,886.28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1)苏0602民初6985号,于2022年2月14日签收原告上诉状,该案的二审受理机构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9月6日签收《民事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和兴园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书》(2022)苏06民终2116号,判决如下: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美尚生态工程款范围内给付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6,530,576.7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453元,由无锡南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2,33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26 | 2021.10.28 | 内蒙古星禹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3,972,141.43 | 2021年11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1年12月6日判决,公司已收到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内0725民初1067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内蒙古星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 2021年10月12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 已判决 | 1,618,976.57 | 0.00 | 25,670.00 | 判决书 | 否 |
27 | 2021.11.02 | 四川省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7,690,421.70 | 2021年12月3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2021)川0626民初26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28 | 2021.11.18 | 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54,850,048.35 | 2021年12月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工程款52,850,048.38元及利息,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16,050元由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获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案号:(2023)鲁11民申120号。 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再审申请。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2024-2-9 | 3,000,000.00 | 否 | 施工方诉讼意在登记债权,审计未结束,公司账面记录应付工程款项高于包含利息在内的诉讼主张,因此账面未计提利息。 |
29 | 2021.10.26 | 海拉尔区安迪装饰商行 | 美尚生态 | 承揽合同纠纷 | 206,835.49 | 2021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2022年4月7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内0702民初4995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承揽费159,104.49元,并支付违约金47731元,合计206,835.49元,如未付,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用4,402.54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64,715.40 | 0.00 | 4,402.54 | 判决书 | 否 | |||
30 | 2021.12.09 | 江苏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700,000.00 | 2022年1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11079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7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20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92,847.92 | 9,420.00 | 2022-6-20 2022-2-1 | 200,000 100,000 | 判决书 | 否 | ||
31 | 2021.12.09 | 江苏卓和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600,000.00 | 2022年1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 | 已判 | 51,936.39 | 8,420.00 | 2022-4-21 2022-4-25 | 100,000 100,000 | 判决书 | 否 |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11076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6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900元 (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决 | 2022-5-25 | 200,000 | |||||||||||
32 | 2021.12.09 | 江苏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49,742.00 | 2022年1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初11077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票面金额49,742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17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付款,目前等结案中。 | 已判决 | 1,364.80 | 1,039.00 | 2022-4-25 | 50,000.00 | 判决书 | 否 |
33 | 2021.12.14 |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美尚生态、无锡羿创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036,838.27 | 2022年2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2022年3月1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0206民初7932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43,528元及利息,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具金额为693,310.27元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美尚生态在收到发票后十日内支付693,310.2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6元,由美尚生态负担5,243元,由原告负担9,323元。 | 已判决 | 26,128.65 | 0.00 | 5,243.00 | 判决书 | 否 | |||
34 | 2021.12.22 | 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735,115.00 | 2022年1月5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判决,公司已收到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内0725民初1272号,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35,115.00元,并按照每日万 | 已判决 | 764,122.76 | 0.00 | 14,340.46 | 判决书 | 否 |
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陈巴尔虎旗天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35 | 2021.12.27 | 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文旅建设”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潘乃云、王勇、王少飞、柴明良、周连碧、蒋青云、张洪发、赵珊、钱仁勇、赵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无锡 | 解除股份认购合同纠纷 | 347,076,768.51 | 2022年2月14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签收法院传票,于2022年8月16日开庭交换证据,于2023年2月15日审理终结。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签收《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初792号之一,法院认为,文旅建设公司在本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首先,文旅建设公司未履行合伙法规定前置程序;其次,文旅建设公司并非文旅一期的清算人;其三,文旅一期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赋予文旅建设公司原告主体资格,综上,裁定如下:驳回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短信签收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请求: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快递 | 已判决,新的案号起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签收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书》。注:案件序号 35案件的原告“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案件序号128的原告“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由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根据序号35案件的最新进展,后续公司将以序号128案件对相关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 ||||||||||||||
36 | 2021.10.15 | 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满洲里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0,000.00 | 2021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189号。2021年11月18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 已判决,已结案 | 0.00 | 0.00 | 6,680.00 | 判决书 | 否 |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结案通知书》。 | |||||||||||||||
37 | 2021.9.29 | 郑州睿智益农园林有限公司 | 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28,000.00 | 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基础上同意本案纠纷以1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2、被告于2022年6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公司已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 已判决,已履行义务 | 0.00 | 0.00 | 0.00 | 2022-8-1 | 128,000.00 | 否 | 已结案 | |
38 | 2021.9.3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30,000.00 | 2021年10月20日仲裁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案号:(2021)锡仲调字第0452号。2021年10月20日双方 | 已判决,已 | 0.00 | 0.00 | 0.00 | 2022-5-24 | 91,880.00 | 否 | 已结案 |
区绿邦绿化辅材销售中心 | 达成调解。1、被申请人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淮安绿邦支付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万元;2、若美尚生态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淮安绿邦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仲裁费4,662元,由淮安绿邦承担2,662元、美尚生态承担2,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淮安绿邦;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2022年6月8日签收《结案通知书》。 | 结案 | |||||||||||||
39 | 2021.10.13 | 无锡隆岗消声器有限公司 | 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69,150.00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103民初4148号。2021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隆岗消声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9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69,1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 已判决,已履行义务 | 0.00 | 0.00 | 0.00 | 2022-1-24 | 35,313.25 | 否 | 已结案 |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元,保全费712元,共计1476.5元由被告负担。2022年1月24日已付款,已履行完毕。 | |||||||||||||||
40 | 2021.9.10 | 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220,000.00 | 原定于2021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6民初27025号。2021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裁定,本案将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目前该案原告已重新起诉。 | 已判决,新的案号起诉 | 否 | 原告撤诉 | ||||||
41 | 2021.10.19 | 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3,618,144.53 | 2021年11月16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1)内0725民初1034号。2021年12月6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向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0,944.3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9 | 已判决 | 1,055,392.58 | 0.00 | 17,195.00 | 判决书 | 否 |
月14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60元,减半收取20,08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17,195元,由原告内蒙古东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85元。 | |||||||||||||||
42 | 2021.10.29 | 滨湖区青风绿化队 | 美尚生态、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754,721.75 | 2021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612民初7516号。2022年2月16日原告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否 | 原告撤诉 | ||||||
43 | 2022.1.4 | 如皋市芬芳苗木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363,273.00 | 2022年2月24日将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32502号。2022年3月20日双方和解,金点公司已付款,原告已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 | 否 | 原告撤诉 |
撤诉 | |||||||||||||||
44 | 2021.10.8 | 无锡市置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300,000.00 | 2021年11月8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526号。2021年11月11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市置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68,667.92 | 2,900.00 | 判决书 | 否 | ||||
45 | 2021.10.26 | 滨湖区青风绿化队 | 遵义市汇川区建投房地产开发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000,000.00 | 2021年12月6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4民初5597号。2021年12月6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 | 已判决,原告已 | 否 | 原告撤诉 |
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2022年2月18日原告撤诉。 | 撤诉 | ||||||||||||||
46 | 2021.11.30 | 重庆帮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重庆泽荣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3,000,000.00 | 2021年12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53民初6166号。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 已判决,公司未收到判决书。企查查显示和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47 | 2021.12.24 | 宋文海 | 重庆汇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5,432.50 | 2021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起诉状,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0523民初124号。2022年12月23日公司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汇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5,432.5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
49 | 2022.1.20 | 安徽大愿古建园林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盐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1,671,251.00 | 2022年3月4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冀0925民初229号。2022年9月30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2022)冀0925民初229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大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二审传票,该二审的受理机构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冀09民终5983号,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短信签收《再审申请书》,受理机构为河北省高级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人民法院,案号:(2023)冀民申4625号。公司于2023年8月1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大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50 | 2022.2.10 | 锡山区东北塘刘兵红轮胎修理部 | 无锡市用得住建材有限公司、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灵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宁县美尚生态、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00,000.00 | 2022年3月10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05民初931号。2022年3月28日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4月6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2)苏0205民初931号,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两项合计2,22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2022年4月14日灵森公司付款,目前等结案。 | 已判决,已履行义务 | 0.00 | 0.00 | 0.00 | 否 | 已结案 | |||
51 | 2022.3.7 | 新昌县方成花木有限公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428,219.75 | 该案将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668号。2022年4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于2022年 | 已判决 | 37,739.33 | 3,862.00 | 判决书 | 否 |
司 | 4月11日收到《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新昌县方成花木有限公司21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21万元。若任何一期未按期支付,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862元用由美尚生态承担。 | ||||||||||||||
52 | 2022.3.7 | 新昌县方成花木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326,981.33 | 该案将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676号。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票据金额 3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5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 已判决 | 59,936.44 | 6,205.00 | 判决书 | 否 | ||||
53 | 2022.2.22 | 佘远富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496,654.20 | 该案将于2022年3月22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33241号。公司已付款,2022年3月20日原告向法院递交 | 已判决,原告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撤诉申请。 | 已撤诉 | ||||||||||||||
54 | 2021.12.1 | 重庆贵庸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 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30,614.15 | 该案将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2民初48543/48537号。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其中(2021)渝0112民初48543号判决书: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3,335.4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71.96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共同负担2,966.71元,由原告担405.25元。(2021)渝0112民初48537号判决书: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2,561元及利息,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25.4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共同负担。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号: | 已判决 | 47,750.65 | 0.00 | 7,658.82 | 判决书 | 否 |
(2022)渝01民终8065号,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用由美尚生态承担。2022年12月26日公司寄出再审申请书。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签收《证明书》,(2022)渝01民终8065号生效。2023年4月21日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美尚生态的再审申请。 | |||||||||||||||
56 | 2022.5.5 | 美尚生态 | 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6,215,555.58 |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短信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06民初3077号。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2年5月17日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4,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8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1,439元,由原告负担3,439元,由被告负担13,800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美尚原告 |
公司于近期签收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2023)苏0206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受理美尚生态申请无锡古庄创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 |||||||||||||||
57 | 2022.2.21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7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24号。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134,447.63 | 5,400.00 | 判决书 | 否 | ||||
58 | 2022.2.21 | 安徽植润生态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2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22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46号。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关 | |||||||||||||||
59 | 2022.3.4 | 常州市建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5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819号;2022年5月27日公司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昌宁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5万元及利息损失。 | 已判决 | 28,204.58 | 1,650.00 | 判决书 | 否 | ||||
60 | 2022.3.4 | 锡山区东北塘吴志鹏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3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821号;2022年5月27日公司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3万元及利息损失。 | 已判决 | 24,443.99 | 1,450.00 | 判决书 | 否 | ||||
61 | 2022.3.14 | 江苏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068号。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签收 | 已判决 | 3,448.20 | 4,170.00 | 2022-7-21 | 100,000.00 | 判决书 | 否 |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 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4,17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
62 | 2022.2.18 | 无锡市浪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4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4号;2022年5月17日公司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40万元及利息损失。 | 已判决 | 55,997.23 | 3,650.00 | 判决书 | 否 | ||||
63 | 2022.3.15 | 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2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0号。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 已判决 | 37,326.11 | 2,150.00 | 判决书 | 否 |
69 | 2022.4.15 | 淮安市国联服务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786,081.95 |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891民初129号。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33,692元及违约金。 | 已判决 | 486,453.66 | 0.00 | 17,833.00 | 判决书 | 否 | |||
70 | 2022.4.13 | 常州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蒙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409,721.00 | 公司于2022年5月6日短信签收该案的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5月23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1622民初2346号。2022年6月17日一审裁定,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2022年9月26日公司签收原告新的诉状和传票,受理机构为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皖1622民初5221号。2022年11月28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常州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409,721元,驳回常州市诚越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71 | 2022.4.27 | 昌宁鼎鑫砂石料厂 | 昌宁梁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231,633.60 |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知悉该案,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昌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云0524民初771号。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签收《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如下:由被告昌宁梁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昌宁鼎鑫砂石料厂砂石料款216,48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保全费1,678元、保全保险费1,158元,合计219,316元,定于2022年7月30日前付清。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
72 | 2022.4.17 | 赵萍 | 美尚生态、第三人1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2南京万和城市建设配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第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0.00 |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短信签收该案件,该案已于2022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812民初3644号。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撤诉裁定书》。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三人3句容万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4程龙仁、第三人5葛卫连、第三人6王桂兰 | |||||||||||||||
73 | 2022.5.19 | 无锡市第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美尚生态、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3,050,000.00 | 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快递签收该案件,该案将于2022年6月13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川0604民初313号。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62.719674万元;二、被告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8,052.816834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050元,由金点园林负担174,698元,由原告负担32,352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有限公司 | 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月4日受理,公司于2024年2月2日签收(2024)川06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7,05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
74 | 2022.4.24 | 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上海奉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251,126.80 | 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120民初13231号。上海奉投建设发展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公司已于2022年7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已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75 | 2021.11.9 | 重庆华邦融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田凤娜,张力丹,龙俊,石成华 | 保理合同纠纷 | 22,981,458.89 |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签收《民事起诉状》,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2民初45965号;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600万元,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保 | 已判决 | 6,752,418.10 | 0.00 | 133,547.91 | 判决书 | 否 |
理业务融资费593,111.11元,并支付逾期管理费;二、被告,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6,707.29元,由原告负担23,159.38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负担133,547.91元。 | |||||||||||||||
76 | 2022.5.13 | 赵小伍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耀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538,301.86 |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川0123民初1804号。公司于2023年3月7日获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赵小伍工程款4,614,472.36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原告赵小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512,072.08 | 0.00 | 9,786.00 | 判决书 | 否 | |||
77 | 2022.6.17 | 陈科 | 美尚生态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821,216.23 | 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110民初7031号,公司于2022 | 已判决 | 20,809.30 | 196,032.00 | 9,178.00 | 判决书 | 否 |
年12月27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欠付的租金共计362,064 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84,947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违约金196,032元;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的物业费10,473.6元;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电费 328.66元;6、原告陈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120,000元;7、驳回原告陈科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12 元,由原告陈科负担4,034元,由被告负担9,178元。 | |||||||||||||||
78 | 2022.6.1 | 海拉尔区精诚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 | 建设工程分包 | 380,299.00 |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2022-8-25 | 376,586.00 | 否 | 已结案 |
工程装修队 | 技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内0725民初393号。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299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6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36元,由被告负担6,879元,保全费2,42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已结案 | |||||||||||
79 |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田凤娜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500,000 | 2022年6月16日王迎燕签收《民事判决书》,美尚生态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4民初8335号。相关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金点园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50万元并截止2022年5月26日的逾期利息109,587.68元、复罚息(含复利)420,991.10元;二、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三、美尚生态、王迎燕就 | 已判决 | 2,331,436.48 | 0.00 | 69,300.00 | 2023-9-1 | 1,700,000.00 | 判决书 | 否 |
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点清偿责任;四、原告对张力丹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学林雅园6-2-21-2号房屋、对被告张力丹名下凯宴车辆一台、对田凤娜名下的锐捷车辆一台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田凤娜负担。 | |||||||||||||||
80 | 2022.6.7 | 呼伦贝尔市汇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325,750.34 |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415号;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1,445.60元。案件受理费6,186.26元,减半收取3,093.13元,由原告负担705.55元,由美尚生态负担2,387.58元,保全费2,148.75元,由原告负担490.14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658.61元。 | 已判决 | 22,397.52 | 4,046.19 | 判决书 | 否 |
81 | 2022.6.7 | 呼伦贝尔市汇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630,480.55 |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416号。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7,285元。案件受理费10,104.8元,减半收取5,052.4元,由原告负担506.4元,由被告负担4,546元,保全费3,672.4元,由原告负担368.1元,由被告负担3,304.3元。 | 已判决 | 46,800.63 | 7,850.30 | 判决书 | 否 | ||||
82 | 2022.4.12 |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246,206.80 |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453号。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签收《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1,246,206.8元,该笔款项由美尚生态于2023 年1月31日前支付给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于2023年2-4月,每月月底支付给原告25万元,剩余款项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费用由原告承担 |
83 | 2022.7.11 | 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220,000 | 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5411号。公司于2022年9月19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万元,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利息;本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 | 已判决 | 39,150.84 | 2,300.00 | 判决书 | 否 | ||||
84 | 2022.5.24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纠纷 | 10,369,313.34 | 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3民初1424号,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从法院调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及律师费16万元;对本案美尚生态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王迎燕、徐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 | 已判决 | 2,624,833.57 | 0.00 | 208,288.00 | 判决书 | 否 |
48,288元,由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
85 | 2022.8.1 |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4,096,227.84 | 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22民初4603号,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6,712,657.15元以及利息(26,712,657.15为本金,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计算至付款日)。驳回瀚森园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施工方诉讼意在登记债权,审计未结束,公司账面记录应付工程款项高于包含利息在内的诉讼主张,因此账面未计提利息。 | |||
86 | 2022.8.1 | 赤峰隆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316,356.45 | 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516号,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电梯款300,600元及截至2022年6月27日的利息 | 已判决 | 56,648.02 | 0.00 | 24,045.34 | 判决书 | 否 |
16,597.24元,合计317,197.24元;并以300,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6,045.34元由被告承担。 | |||||||||||||||
87 | 2022.8.15 | 满洲里市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173,045.57 | 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558号,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签收《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156,744.13元,此款于2023年1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与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206,744.13元,案件受理费15,357.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678.71元,由原告负担3,838.71元,由被告负 | 已判决 | 0.00 | 0.00 | 3,840.00 | 判决书 | 否 |
担3,840元,被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840元诉讼费。 | |||||||||||||||
88 | 2022.9.26 | 昌宁县鑫源城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9,289,438.86 | 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知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昌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云0524民初1520号,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102,000元,支付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的利息113,712.66元,本息合计9,215,712.6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2、由被告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前付清。3、由被告以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计算,支付原告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前付清。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13元,由被告负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不在合并范围内 |
89 | 2022.11.7 |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3,543,633.42 | 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863号,于2022年11月17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2月6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勘察测绘费3,030,370.62元及律师费48,000元,若未按照判决支付则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016元,被告负担16,559元。 | 已判决 | 355,841.27 | 0.00 | 16,559.00 | 判决书 | 否 | |||
90 | 2022.12.1 | 北京市博澳东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0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100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6元,由被告承担(该部分已由原告预付, 如被告未自愿履行,本院不退,由原告在执行阶段一并申请执行)。 | 已判决 | 159,004.17 | 0.00 | 7,156.00 | 判决书 | 否 | |||
91 | 2022.8.26 | 江苏景莱园林工程 | 美尚生态、第三人:金点园林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1,116,553.00 |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117号民初5035号, | 已判决,驳 | 0.00 | 0.00 | 0.00 | 否 | 法院驳回起诉 |
有限公司 | 该案将于2023年1月30日开庭,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快递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景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 回起诉 | |||||||||||||
92 | 2022.9.6 | 新巴尔虎右旗小禹建筑工程队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405,796.71 |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签收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725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共给付原告工程款32万元,此款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12万元;案件受理费7,386.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93.48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3,693.48 | 判决书 | 否 | |||
93 | 2022.11.22 | 武进区嘉泽李反修草绳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10,000.00 | 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0427号。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金额110,000元及利息。 | 已判决 | 15,815.25 | 0.00 | 1,250.00 | 判决书 | 否 |
95 | 2022.12.21 | 瀚森园林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7,634,496.07 |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22民初7204号,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542,882.12元以及利息,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美尚生态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付款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65,242元,减半收取32,621元由原告负担392元,由被告负担32,229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施工方诉讼意在登记债权,审计未结束,公司账面记录应付工程款项高于包含利息在内的诉讼主张,因此账面未计提利息。 | |||
96 | 2022.12.8 | 淮安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7,079,831.12 | 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淮安仲裁委员会,案号:(2022)淮仲受字第0832号,该案件已于2023年1月16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快递签收《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费42,478元由申请人承担,造价鉴定费1,112,910 | 已判决,驳回起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法院驳回起诉 |
元,由申请人承担198,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14,11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 |||||||||||||||
97 | 2023.1.4 | 北京瑞景宏达商贸中心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79,010.45 | 公司于2023年1月4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8997号,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知悉《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98 | 2022.9.14 | 重庆易建联胜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271,433.90 | 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20738号,该案已2023年2月27日开庭审理。2023年3月30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36,02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
99 | 2023.1.10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 | 美尚生态、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97,720,451.32 | 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900号,该 | 已判决,原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集团有限公司 | 态科技有限公司 | 纠纷 | 案已于2023年2月15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短信签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 原告以需要收集案件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995.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7,497.805元,由原告负担。 | 告已撤诉 | |||||||||||
100 | 2023.1.19 | 无锡太湖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306,343.26 | 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诉前调226号,该案件已于2023年2月15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2023)苏0211民初3542号,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租金301,415.14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18,383.38 | 0.00 | 2,948.00 | 判决书 | 否 |
101 | 2023.2.1 | 云南岩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400,000 | 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诉前调305号,该案件已于2023年2月28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2023)苏0211民初1219号,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 | 已判决 | 52,241.11 | 3,650.00 | 判决书 | 否 | ||||
102 | 2022.12.06 | 沈阳市苏家屯区万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 | 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678,786.66 | 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知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辽0111民初9537号,该案于2023年2月17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万兴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站的起诉。 | 已判决,驳回起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法院驳回起诉 | |||
105 | 2023.2.8 | 李宗波、黄婷婷 | 安徽来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 | 791,122.00 | 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来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皖1122民初545号,公司于2023 | 已判决,原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安徽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权纠纷 | 年6月8日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波、黄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1,654元,由原告负担。 | 告已撤诉 | ||||||||||||
106 | 2023.3.3 | 莒县盛世建筑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美尚生态、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7,820,819.76 |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鲁1122民初1392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绿之源、美尚生态于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306,052.78元及利息;2、被告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欠付被告美尚生态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付款责任。保全费由绿之源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73元,原告负担14,953元,被告绿之源和美尚生态承担18,320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施工方诉讼意在登记债权,审计未结束,公司账面记录应付工程款项高于包含利息在内的诉讼主张,因此账面未计提利息。 |
107 | 2023.1.5 | 秦必国 | 谭崇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154,503.00 |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渝0106民初368号。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秦必国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53,722.64元。由被告谭崇俊赔偿原告61,489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还应赔偿57,489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1,48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10月30日公司快递签收《民事上诉状》,原告秦必国、被告谭崇俊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短信签收(2023)渝01民终12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已判决,一审同美尚无关,二审审理中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108 | 2023.3.2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138,314.39 |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民初2883号。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753,544.48元,并支付逾期罚息;2、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0 元;3、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 2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凭证号为 ZL201821733710.5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85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549,941.70 | 0.00 | 198,885.00 | 判决书 | 否 |
109 | 2023.3.13 | 无锡市皖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蒙城漆园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3,295,590.97 |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皖1622民初2135号,公司于2023年6月4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295,590.97元及利息;2、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66元,由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承担。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无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
110 | 2023.3.6 | 王友生 | 美尚生态、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合同纠纷 | 66,796.52 |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黔0325民初743号。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短信签收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追加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生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119 | 2023.2.28 | 梁萍芳 | 邛崃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侵权责任纠纷 | 143,749.74 |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公告网知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邛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183民初818号。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48,560.5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1,444.68 | 0.00 | 2,000.00 | 判决书 | 否 | |||
120 | 2023.4.8 | 中天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525,791.21 |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191民初7940号。公司于2023年6月1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2,550.92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97元,减半收取15,149元,由原告负担7,193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7,956元。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短信签收原告上诉状。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短信签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23)豫01民终9505 | 已判决 | 112,631.92 | 0.00 | 7,956.00 | 判决书 | 否 |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121 | 2023.4.4 | 河南宏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郑州新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园林水务局、第三人: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0,924,831.02 |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豫0191民初7252号,2023年6月5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将第三人美尚生态转变为被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176,003.0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122 | 2022.10.27 | 深圳市前海堃铭泓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美尚生态 | 股权转让纠纷 | 12,0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获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4民初7986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股权回购款1,000万元及利息,用于受让深圳市前海堃铭泓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已判决 | 3,913,888.89 | 0.00 | 0.00 | 判决书 | 否 |
伙)持有的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2.9762%的股份。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
123 | 2022.12.6 | 日照丰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0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鲁1122民初6954号,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解除;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后返还原告合同履约保证金300万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利息。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 已判决 | 99,625.03 | 0.00 | 21,400.00 | 判决书 | 否 | |||
124 | 2023.4.13 | 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154,018.63 |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429号。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 | 已判决,与美尚生态 | 0.00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三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 款1,467,891.77元。2、被告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80,528,168.34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26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承担18,011元,原告承担5,815元。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短信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3)川06民终2063号,公司于2024年2月2日签收(2023)川06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3,826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无关 | |||||||||||||
129 | 2023.3.9 | 沧州文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 常州苏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盐山县三昶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 | 买卖合同纠纷 | 1,107,856.00 | 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冀0925民初531号。2023年6月7日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美尚生态、盐山县三昶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美尚生态 | |||||||||||||||
160 | 2021.8.23 | 常州市宏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2,789,200.2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140号,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602,728元,美尚生态自2021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57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40,730.81 | 0.00 | 19,557.00 | 2021-03-25 2021-12-14 2021-12-13 2021-12-16 2021-12-16 2021-12-16 2021-12-16 2021-12-24 2021-12-24 2021-12-24 2022-01-20 2022-07-12 2022-09-21 2022-08-24 2022-12-31 2023-01-13 2023-01-19 | 70,000.00 62,000.00 298,526.00 300,000.00 49,000.00 9,000.00 4,000.00 15,800.00 4,300.00 5,000.00 49,600.00 481,700.00 146,740.00 5,750.00 25,300.00 5,946.00 424,821.83 | 判决书 | 否 | |
161 | 2021.8.18 | 江苏弘毅园林绿化工程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707,014.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003号,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 已判决 | 109,953.85 | 0.00 | 15,082.00 | 判决书 | 否 |
有限公司 | 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707,014元,美尚生态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2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原告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82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
162 | 2021.9.27 | 如皋市芬芳苗木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680,279.25 | 公司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49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苗木款647,885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10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如皋芬芳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39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43,790.03 | 0.00 | 5,139.00 | 判决书 | 否 |
163 | 2021.9.27 | 绍兴红江园艺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750,000.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52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绍兴柯桥红江园艺有限公司货款1,075,941.9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绍兴红江15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绍兴红江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42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71,712.69 | 0.00 | 7,242.00 | 判决书 | 否 | |||
164 | 2021.9.1 | 无锡市置景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2,100,000.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454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10万元及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492,435.42 | 11,800.00 | 判决书 | 否 |
165 | 2021.4.22 | 惠山区堰桥东之杰土石方工程部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783,449.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2578号,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3,449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收取8,551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113,802.54 | 8,551.00 | 判决书 | 否 | ||||
166 | 2021.9.1 | 江苏黄腾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725,314.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456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25,314元及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27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169,432.34 | 0.00 | 5,527.00 | 判决书 | 否 | |||
167 | 2021.5.17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石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4,787,719.86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5民初3826号。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于判 | 已判决 | 21,531,466.22 | 0.00 | 320,000.00 | 判决书 | 否 |
九龙坡支行 | 成华、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龙俊、田凤娜 | 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万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承垫款4,714,635.03元、罚息39,750元及逾期罚息;3、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石成华、张力丹、龙俊、田凤娜对被告金点园林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国际物流城五云湖周边生态修复工程(绿化部分)》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9,579.21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5、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重庆棕榈泉悦来项目二期中庭景观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777.24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6、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华远.海蓝城(重庆)项目示范区园林景观工程》应收账 |
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1,515.42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7、若被告金点园林未履行上列第1项、第2项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将被告金点园林享有的《重庆西部物流产业园学堂堡园林景观提升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4,800万元范围内有限受偿;8、原告在上述4、5、6、7项实现优先受偿时的范围,不得超过上述1、2项原告享有的债权范围;9、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5,7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738.6元,由原告负担738.6元,被告金点园林、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石成华、张力丹、龙俊、田凤娜负担320,000元。 | |||||||||||||||
168 | 2023.3.1 | 四川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4,316,514.74 |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91号,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获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 已判决,与美尚生 | 0.00 | 0.00 | 否 | 与美尚无关 |
(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通融统筹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泓甄帝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94,025.68元及利息;二、被告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80,528,168.34元范围内向原告工程款12,794,025.68元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50元由金点园林承担。公司于2024年2月2日签收(2024)川06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7,70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态无关 | |||||||||||||
169 | 2021.8.13 | 上海浦东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 | 金融借款 | 43,065,307.72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 | 已判 | 11,393,367.5 | 2,000,000.00 | 262,126.54 | 判决书 | 否 |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 第三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民初3444号,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至到2021年8月9日的利息541,937.50元、罚息516,018.75元、复利7,351.47元;2、被告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的罚息及复利;3、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4、被告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在第三人内蒙古三盛公小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20,000,000享有质押权,并对前述应收账款在本判决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7,126.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 决 | 8 |
170 | 2021.11.4 | 宁波涌程磁材有限公司 | 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7,558,197.26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34219号,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金点园林、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5,898.63元;2、被告金点园林、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利息;3、原告有权在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有限受偿权;4、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金点园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64,70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997元,由原告负担5,967元,由被告金点园林、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 | 已判决 | 522,795.06 | 0.00 | 64,000.00 | 判决书 | 否 |
公司负担64,000元,并由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171 | 2022.1.29 | 宁波涌程磁材有限公司 | 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金点园林、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1,079,742.47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3民初3201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原告有权在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第28层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有限受偿权;3、被告金点园林、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1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重庆高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并由金点园林、美尚生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已判决 | 288,591.78 | 0.00 | 14,518.00 | 判决书 | 否 |
172 | 2022.2.21 | 绍兴红江园艺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120,000.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40号,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2万元以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承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 | 20,215.17 | 2,700.00 | 判决书 | 否 | ||||
173 | 2021.6.3 | 无锡市鸿兴玻璃制造厂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305,047.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案号:(2021)锡仲调字第0241号,法院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调解书》,调解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尚欠申请人305,047元,此款美尚生态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1,682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1,682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1,683元。2、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3、如美尚生态未按前款约定支付款项,则申请人有权以未付款项的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 | 已判决 | 13,085.64 | 0.00 | 7,850.00 | 判决书 | 否 |
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本案仲裁费7,85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此款美尚生态应于支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5、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 |||||||||||||||
174 | 2022.3.1 | 上海领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服务合同纠纷 | 2,332,841.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679号,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110万元。2、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3、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利息损失;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72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6,482元,原告负担8,990元。 | 已判决 | 255,973.47 | 0.00 | 16,482.00 | 判决书 | 否 |
175 | 2023.5.5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陈旗生态公司”、呼伦贝尔市禄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禄盛合伙企业”)、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14,272,593.90 | 禄盛合伙企业于2023年5月20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内07民初8号。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162.96 元,由原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短信签收亚泰公司上诉状,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 | 已判决,一审驳回,二审审理中 | 0.00 | 0.00 | 否 | 法院驳回起诉 | ||||
176 | 2023.5.26 | 江阴市凯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522,827.58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38号。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753,980元,保全费3,580元、仲裁费12,731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16,251.00 | 判决书 | 否 |
177 | 2023.6.2 | 宜兴市茂城石业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32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0号,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快递签收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货款1,320,513.81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8,62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18,625.00 | 判决书 | 否 | |||
178 | 2023.5.26 | 新吴区鑫端建筑施工队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213,577.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2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212,580元,保全费1,770元、仲裁费7,37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9,140.00 | 判决书 | 否 | |||
179 | 2023.6.1 | 无锡市通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049,771.61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4号。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当庭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86,801.44元及承担保全费、 | 已判决 | 0.00 | 0.00 | 12,437.00 | 判决书 | 否 |
保险费、仲裁费合计12,437元。 | |||||||||||||||
180 | 2023.6.1 | 无锡市通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455,521.21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5号。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当庭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47,160.44元及承担保全费、保险费、仲裁费合计8,672.5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8,672.50 | 判决书 | 否 | |||
181 | 2023.6.1 | 江苏圆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72,524.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6号。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当庭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46,262.98元及承担保全费、保险费、仲裁费合计4,859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4,859.00 | 判决书 | 否 | |||
182 | 2023.6.2 | 无锡恒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租赁合同纠纷 | 8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64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635,900元,保全费 | 已判决 | 0.00 | 0.00 | 20,225.00 | 判决书 | 否 |
5,000元、仲裁费15,22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
183 | 2023.6.2 | 宜兴市辉鑫全石材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716,948.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65号,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80,000元,保全费4,520元、仲裁费14,478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18,998.00 | 判决书 | 否 | |||
184 | 2023.6.1 | 江苏凯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623,327.18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68号。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当庭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于2023年9月2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623,327.18元及承担保全费、仲裁费合计8,702.5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8,702.50 | 判决书 | 否 | |||
185 | 2023.6.2 | 江苏中沛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2,869,296.77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403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现场获取《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 | 已判决 | 0.00 | 0.00 | 81,371.00 | 判决书 | 否 |
工程款5,489,708.35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76,371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
186 | 2023.6.2 | 无锡万仕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4,6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404号,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结欠原告工程款合计585,279.3元,仲裁费85,02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5,000元,原告承担80,025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5,000.00 | 判决书 | 否 | |||
187 | 2021.8.24 | 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687,549.3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5442号,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25,04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123,226.86 | 9,608.00 | 判决书 | 否 | ||||
188 | 2021.8.26 | 江苏耀锦建设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34,466.55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5509号,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已判决 | 13,679.58 | 5,200.00 | 判决书 | 否 |
判决如下:美尚生态收到原告开具的金额为129,205.03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205.0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189 | 2022.3.15 | 苏州崮麓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174,558.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25号,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原被告双方同意用10万元以了结本案,如美尚生态不按期足额付款需另外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万,且原告有权就美尚生态剩余未付部分款项及违约金5.6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已判决 | 0.00 | 56,000.00 | 1,896.00 | 判决书 | 否 | |||
190 | 2022.7.18 | 绿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2,400,000 | 公司于近期获悉该案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京0113民初11831号,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双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美尚生态同意补偿原告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350万元,鉴于原告已收取被告1230万元货款,原告在扣除补偿款后将货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费用由原告承担 |
款880万元退还给美尚生态,如果原告未按照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义务,则需全额退还货款88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00万元,美尚生态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192 | 2023.6.5 | 江苏中昇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469,149.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37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469,100元,保全费3,020元、仲裁费11,969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14,989.00 | 判决书 | 否 | |||
193 | 2023.6.5 | 无锡市健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120,775.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39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剩余货款1,120,755元,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7,629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22,629.00 | 判决书 | 否 | |||
194 | 2023.6.5 | 灌云亚桃建筑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 | 595,2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 | 已判决 | 0.00 | 0.00 | 17,401.00 | 判决书 | 否 |
劳务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2023)字第0341号。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获悉《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595,200元,保全费4,020元、仲裁费13,381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
195 | 2023.6.12 | 北京弘伟天元科技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4,0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短信签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03诉前调15377号,。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短信签收(2023)粤0303民初15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票款项400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420,022.22 | 20,400.00 | 判决书 | 否 | ||||
211 | 2023.7.4 |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 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宁柯卡”)、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809,568,519.75 |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云01民初630号。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现场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宁柯卡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人民币资金信贷合同变更协议》;二、被告昌宁柯卡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 已判决 | 60,215,259.80 | 36,787,500.00 | 4,089,643.00 | 判决书 | 否 | 不在合并范围内 |
内向原告偿还尚欠本金735,750,000元、利息35,815,573.43元、罚息255,405.57元、复利 880,040.75元以及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三、被告昌宁柯卡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787,500.00元及律师费80,000.00元;四、被告昌宁柯卡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昌宁柯卡质押的应收账款在被告昌宁柯卡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昌宁柯卡追偿。案件受理费4,089,64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所有被告共同负担。 | |||||||||||||||
212 | 2023.7.7 | 贵州搏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 | 美尚生态、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8,174,052.90 |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云0502民初4232号。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美 | 已判决 | 122,843.76 | 0.00 | 25,675.00 | 判决书 | 否 |
司 | 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已完工工程款7,090,549.1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75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25,675元。 | ||||||||||||||
213 | 2023.7.12 | 成都燕来东荣科技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50,000.00 |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03诉前调17925号。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承担。 | 已判决 | 5,861.53 | 0.00 | 262.50 | 判决书 | 否 | |||
214 | 2023.7.6 | 北京瑞景宏达商贸中心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再追索权纠纷 | 79,981.84 | 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渝0106民初14010号,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215 | 2023.6.30 | 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 23,371,627.29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49号,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现场获取《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12,936,331.44元,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7,584,000元苗木采购款,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128,884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133,884.00 | 判决书 | 否 | |||
216 | 2023.6.30 | 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 3,997,004.35 |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仲裁委员会,案号:锡仲(2023)字第0350号,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签收》调解书》,调解如下: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剩余工程款3,997,004.35元,如美尚生态未按照还款方案还款,原告可就上述款项及仲裁费、保全费向法院一次性申请执行,保全费5,000元及仲裁费32,010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37,010.00 | 判决书 | 否 |
221 | 2023.7.19 | 昌宁星源建材部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昌宁海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06,812.23 |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0303民初17416号。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到期拒付的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10,587.63 | 0.00 | 2,436.24 | 判决书 | 否 | |||
222 | 2023.7.5 |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有限公司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251,556.48 |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获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3)内0725民初449号。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获悉《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票据款234,880及利息。 | 已判决 | 57,553.64 | 0.00 | 2,536.67 | 判决书 | 否 | |||
223 | 2023.7.20 | 昌宁宏佳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 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29,083.00 |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获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昌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云0524民初1288号。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03,598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6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不在合并范围内 |
由被告负担2,786元, 由原告负担1,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65元,由被告负担979元,由原告负担 686元。 | |||||||||||||||
224 | 2023.08.01 | 呼伦贝尔市永安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合同纠纷 | 2,903,639.06 | 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获悉该案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3)内0725民初670号。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垫付款共计2,436,087.26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4,063.15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4,379.67元,由被告负担25,649.45元。 | 已判决 | 75,184.16 | 0.00 | 25,649.45 | 判决书 | 否 | |||
438 | 2023.9.16 | 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股权转让纠纷 | 25,461,917.00 | 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4诉前调6456号。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快递签收(2023)苏0214民初8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已判决,新的案号起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536 | 2023.10.25 | 南京家久商贸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年朝预民字第202925号。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快递签收(2024)京0105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6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2024年判决 | |||
537 | 2023.10.25 | 四川鸿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8,308,000.00 |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185号。公司于2024年2月8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91,670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538 | 2023.10.30 | 四川力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9,486,822.87 |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208号。公司于2024年2月8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9,104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539 | 2023.10.30 | 四川泰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348,927.43 |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205号。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2,796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已撤诉 |
540 | 2023.10.31 | 四川祥恒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0,624,903.63 |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211号。公司于2024年2月8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2,775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541 | 2023.11.3 | 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5,004,264.68 |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232号。公司于2024年2月8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3,415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542 | 2023.11.6 | 四川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四川西南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219,410.43 |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川0604民初1243号。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短信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0,278元,由原告负担。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543 | 2023.10.10 | 惠山区西漳胡正国水泥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3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获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诉前调8371号。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25,288.33 | 0.00 | 2,900.00 | 判决书 | 否 | |||
544 | 2023.10.10 | 江苏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000,000.00 | 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获悉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0211诉前调8370号。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快递签收《民事判决书》(2023)苏0211民初13251号,判决如下:被告美 | 已判决 | 28,329.17 | 6,900.00 | 判决书 | 否 |
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10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承担。 | |||||||||||||||
592 | 2023.11.30 | 林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蒙城漆园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5,804,671.96 | 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快递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蒙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皖1622民初8409号。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快递签收《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 已判决,原告已撤诉 | 0.00 | 0.00 | 0.00 | 否 | 原告撤诉 | |||
623 | 2023.12.15 | 陈巴尔虎旗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123,836.50 |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短信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3)内0725民初1379号。公司于2024年1月9起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费115,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76.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3.36元,由被告负担1,305元。 | 已判决 | 0.00 | 0.00 | 0.00 | 否 | 2024年判决 |
669 | 2021.10.8 | 周佳音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233,255.5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486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周佳音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9,618元。2、驳回原告周佳音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5.00 | 判决书 | 否 | |||||
670 | 2021.12.25 | 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12,572.48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21401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2572.48元及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6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260元由两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94,998.59 | 9,256.00 | 判决书 | 否 | ||||
671 | 2021.4.8 | 惠山区堰桥东之杰土石方工 | 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410,612.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2733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0,6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459 | 已判决 | 75,408.35 | 7,459.00 | 判决书 | 否 |
程部 | 元,由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672 | 2021.7.19 | 常熟市迈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2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03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常熟市迈尔斯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48,312.22 | 2,150.00 | 判决书 | 否 | ||||
673 | 2021.7.19 | 长兴品和建材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4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029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96,624.45 | 3,650.00 | 判决书 | 否 | ||||
674 | 2021.7.20 | 张波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366,177.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4188-3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张波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315,8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已判决 | 10.00 | 判决书 | 否 |
675 | 2021.7.20 | 徐锦权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305,1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240,7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美尚公司负担。 | 已判决 | 5.00 | 判决书 | 否 | |||||
676 | 2021.7.20 | 蔡云起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112,778.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蔡云起绩效工资53,86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已判决 | 5.00 | 判决书 | 否 | |||||
677 | 2021.7.20 | 吉亮亮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302,25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2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亮亮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63,33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已判决 | 5.00 | 判决书 | 否 |
678 | 2021.7.20 | 王娟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159,966.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王娟绩效工资元以及经济补偿金,以上142,9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公司负担。 | 已判决 | 5.00 | 判决书 | 否 | |||||
679 | 2021.7.20 | 张晓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123,238.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张晓绩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75,673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已判决 | 5.00 | 判决书 | 否 | |||||
680 | 2021.8.17 | 孙铭 | 美尚生态 | 劳动人事争议 | 115,168.5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812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铭加班工资5,781元,经济补偿金45,555元;2、驳回原告孙铭的其他诉讼及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保全费2,900元,共计2,91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案件 | 已判决 | 2,920.00 | 判决书 | 否 |
受理费1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
681 | 2021.8.31 | 无锡凯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212,010.35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812民初8176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43,150元; 2、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8元,由原告负担4,477元,被告美尚生态负担11,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4,000元。 | 已判决 | 38,262.07 | 15,231.00 | 2022-1-29 | 395,550.00 | 判决书 | 否 | ||
682 | 2021.8.6 | 蚌埠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160,946.6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304民初3454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60,946.6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已判决 | 632,603.74 | 9,076.50 | 判决书 | 否 | ||||
683 | 2021.9.27 | 如皋市四季青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389,698.05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5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苗木款371,141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8万元直至付清;2、 | 已判决 | 26,137.39 | 3,434.00 | 判决书 | 否 |
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如皋四季青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
684 | 2022.1.18 | 马国昌、马春林、马磊、马冯拴、王秀梅、张采云、马巧凤、马方亭、马景英、王聚荣、司保荣、张新爱、马小莲、刘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新郑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务合同纠纷 | 204,111.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豫0184民初1070号,法院判决如下:1、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名原告工资及利息;2、美尚生态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马国昌、马春林、马磊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元,由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二审维持原判。 | 已判决 | 26,916.00 | 2,331.00 | 判决书 | 否 |
穗、唐宝荣、马振山、杨长友、马国杰、李新力 | |||||||||||||||
685 | 2022.10.20 | 惠山区堰桥仁娟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070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由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39,674.66 | 2,525.00 | 判决书 | 是 | ||||
686 | 2022.10.20 | 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3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069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由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4,781.96 | 275.00 | 判决书 | 是 | ||||
687 | 2022.10.20 | 无锡滔滔机械租赁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071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 | 已判决 | 7,969.92 | 525.00 | 判决书 | 是 |
有限公司 | 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由被告承担。 | ||||||||||||||
688 | 2022.2.18 | 无锡腾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38,418.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8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8,,418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7,300.32 | 380.00 | 判决书 | 是 | ||||
689 | 2022.2.18 | 无锡市闪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7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7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13,301.66 | 775.00 | 判决书 | 是 | ||||
690 | 2022.2.18 | 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8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6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8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900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15,201.88 | 900.00 | 判决书 | 是 |
691 | 2022.2.19 | 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2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7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3,800.47 | 150.00 | 判决书 | 是 | ||||
692 | 2022.2.21 | 益阳致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51,841.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4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9,735.96 | 554.00 | 判决书 | 否 | ||||
693 | 2022.3.15 | 无锡丰中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50,52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2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已判决 | 9,509.92 | 525.00 | 判决书 | 是 | ||||
694 | 2022.3.15 | 无锡宝英建材有限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 | 票据纠纷 | 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4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昌宁美尚生态景观有 | 已判决 | 9,492.42 | 525.00 | 判决书 | 是 |
公司 | 限公司 |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
695 | 2022.3.15 | 无锡团屿贸易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01,15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6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昌宁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已判决 | 18,984.87 | 1,150.00 | 判决书 | 是 | ||||
696 | 2022.3.15 | 无锡市顺杰物贸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7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 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已判决 | 18,442.37 | 1,150.00 | 判决书 | 是 | ||||
697 | 2022.3.4 | 无锡市惠山区金益灯具厂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820号,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18,792.37 | 1,150.00 | 判决书 | 是 |
698 | 2022.5.16 | 吴园渊 | 美尚生态 | 劳动合同纠纷 | 112,377.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2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吴园渊绩效工资51,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已判决 | 5.00 | 判决书 | 否 | |||||
699 | 2022.5.18 | 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89,182,532.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 0109 民初 7447 号。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7,93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7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2,713元,由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负担482,858元,原告负担9,855元。上诉人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 | 已判决 | 0.00 | 0.00 | 否 |
年4月19日受理,案号:(2023)浙01民终4031号,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700 | 2022.6.20 | 嵊州市盛泽花木专业合作社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81,14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3453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尚欠货款115,505元及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 已判决 | 25,496.94 | 3,360.00 | 判决书 | 否 | ||||
701 | 2022.8.18 | 北京亚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72,71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8999号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72,715元及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0.28元、 | 已判决 | 35,241.54 | 4,680.28 | 判决书 | 否 |
公告费560元,合计4530.28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 | |||||||||||||||
702 | 2022.9.16 | 无锡东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6676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3,173.97 | 150.00 | 判决书 | 是 | ||||
703 | 2022.9.16 | 惠山区洛社镇涵秋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6681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3,173.97 | 150.00 | 判决书 | 是 | ||||
704 | 2022.9.16 | 惠山区洛社镇简森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6679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 已判决 | 7,934.92 | 525.00 | 判决书 | 是 | ||||
705 | 2022.5.18 | 宣城征创贸易 | 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14,491,731.63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802民初4457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 | 已判决 | 5,751,945.48 | 113,750.00 | 判决书 | 否 |
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5,052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1日为475,210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王迎燕、徐晶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50元,由三被告负担。 |
公司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利息、罚息、诉讼费,金额为19.24万元,其中利息罚息18.15万元。诉讼费1.09万元。
会计师回复:
1.项目组已进行的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累计诉讼台账、银行利息计算台账、应付利息明细账以及其他应付款明细账。
(2)获取公司涉诉案件的法律文书。
(3)公开渠道查询公司诉讼情况,并与公司台账进行比对。
(4)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公司诉讼情况及相关诉讼纠纷进展。
(5)向律师事务所发出《诉讼与索赔事项询证函》。
(6)获取公司诉讼判决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实际偿还时间及金额的明细表,并进行复核。
2.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
公司2021年2月以来共有诉讼判决(含仲裁、调解)200起,涉及金额275,103.39万元,发生利息罚息30,329.28万元、违约金4,626.40万元、诉讼费1,283.44万元,已偿还金额10,648.50万元。我们抽查了28笔,涉及利息罚息16,516.08万元,违约金3,884.35万元,诉讼费759.94万元,已偿还金额
662.39万元,未发现异常,具体核查过程如下:
(1)根据判决/调解书列示的金额、利息(计算方法)及违约金额,复核了公司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计算起止时点、LPR利率的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 LPR利率)、判决书裁定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违约金计算是否准确,并将利息、罚息、违约金与账面数据核对。经复核,未发现应计提未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情况。
(2)根据判决/调解书列示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检查公司账面记录是否准确。经复核,未发现少列支费用的情况。
(3)检查实际偿还财务凭证,核实时间及金额是否准确。经复核,实际偿还的时间及金额均未见异常。
3.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经对公司列示的已决诉讼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的内容及金额、实际偿
还时间及金额等的复核,除公司计提的票据追索纠纷相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之外,未发现应计提未计提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情况。
4.项目组后续进行的审计程序
(1)进一步扩大抽查样本的范围,评价样本分析的结果。
(2)进一步对函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6)请结合上述问题的回复,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诉讼事项,如是,请予以补充披露,并区分你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身份涉及诉讼的标的金额、诉讼是否与生产经营或借款纠纷相关)、截至目前的进展、对你公司净资产已产生的影响(如是,请说明影响期间、科目及金额情况),你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已经充分反映诉讼事项的影响。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现补充披露公司作为被告身份所涉及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111,230,323.11元,补充事项公司已全部进行账务处理,分别依据负债性质据实计入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具体情况如下: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中案件序号。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669 | 2021.10.8 | 周佳音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269,255.5元。 | 233,255.5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486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周佳音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9,618元。2、驳回原告周佳音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128号,于2022年5月13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6月22日执行终本。 |
670 | 2021.12.25 | 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令金点园林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12,572.48元及违约金; 2、判令美尚生态公司对金点公司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 312,572.48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3民初21401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2572.48元及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76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260元由两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71 | 2021.4.8 | 惠山区堰桥东之杰土石方工程部 | 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人民币410,61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和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 410,612.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06民初2733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10,61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459元,由无锡市古庄现代农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72 | 2021.7.19 | 常熟市迈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2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03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常熟市迈尔斯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 | 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744号,于2022年8月17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 |
半收取计2,1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18日执行终本。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2350号,2023年9月20日限制高消费,2023年9月26日执行终本。 | |||||||
673 | 2021.7.19 | 长兴品和建材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 4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029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金点园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两被告承担。 | 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742号,于2022年8月17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18日执行终本。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2351号,2023年9月20日限制高消费,2023年9月26日执行终本。 |
674 | 2021.7.20 | 张波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66,177元。 | 366,177.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4188-3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张波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315,8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3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675 | 2021.7.20 | 徐锦权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05,100元。 | 305,1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240,7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4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 |
金争议 | 受理费五元,由美尚公司负担。 | 月28日执行终本。 | ||||||
676 | 2021.7.20 | 蔡云起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12,778元。 | 112,778.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蔡云起绩效工资53,86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6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677 | 2021.7.20 | 吉亮亮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02,255元。 | 302,25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2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吉亮亮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63,33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2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678 | 2021.7.20 | 王娟 | 美尚生态 | 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59,966元。 | 159,966.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88-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王娟绩效工资元以及经济补偿金,以上142,9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公司负担。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1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679 | 2021.7.20 | 张晓 | 美尚生态 | 劳动争议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23,238元。 | 123,238.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张晓绩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以上共计75,673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0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680 | 2021.8.17 | 孙铭 | 美尚生态 | 劳动人事争议 | 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计115,168.5元。 | 115,168.5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7812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铭加班工资5,781元,经济补偿金45,555元;2、驳回原告孙铭的其他诉讼及仲裁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保全费2,900元,共计2,91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美尚生态负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5月6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1896号,于2022年6月25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26日执行终本。 |
681 | 2021.8.31 | 无锡凯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劳务费1,212,010.35元;2、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 1,212,010.35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812民初8176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43,150元; 2、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8元,由原告负担4,477元,被告美尚生态负担11,2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4,000元。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执行,案号:(2022)苏0812执4731号,于2022年4月27日执行终本,2023年4月28日限制高消费。 |
682 | 2021.8.6 | 蚌埠市市政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被告美尚生态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合计1,160,946.6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22,711.93元,此后利息继续以1,160,946.6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 1,160,946.6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304民初3454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60,946.6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执行,案号:(2022)皖0304执179号,于2022年3月11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6月13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29日执行终本。 |
683 | 2021.9.27 | 如皋市四季青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被告给付拖欠苗木款371,141元整、违约金18,557.0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89,698.05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9351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确认结欠原告苗木款371,141元,美尚生态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8万元,之后每月月底前支付8万元直至付清;2、如果美尚生态有一期未能足额支付,则如皋四季青可以就未付款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美尚生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美尚生态承担。 | 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301号,于2022年5月7日限制高消费,2022年6月24日执行终本。 |
684 | 2022.1.18 | 马国昌、马春林、马磊、马冯拴、王秀梅、张采云、马巧凤、马方亭、马景英、王聚荣、司保荣、张新爱、马小莲、刘改穗、唐宝荣、马振山、杨长友、马国杰、李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新郑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劳务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1-19工资共计204,111元及利息。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 204,111.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新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豫0184民初1070号,法院判决如下:1、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名原告工资及利息;2、美尚生态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马国昌、马春林、马磊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元,由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二审维持原判。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月9日执行,案号:(2023)豫0184执351号,于2023年2月9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7日执行终本。 |
新力 | ||||||||
685 | 2022.10.20 | 惠山区堰桥仁娟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5万以及该款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2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070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由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86 | 2022.10.20 | 无锡锐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万以及该款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3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069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由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87 | 2022.10.20 | 无锡滔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5万以及该款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8071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之后十日之内立即支付原告汇票金额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由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88 | 2022.2.18 | 无锡腾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38,418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38,418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8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8,,418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元,由被告负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2年9月8日执行,案号:(2022)苏0211执3444号,于2022年11月22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1月24日执行终本。 |
689 | 2022.2.18 | 无锡市闪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7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 | 7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7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告负担。 | 担。 | |||||||
690 | 2022.2.18 | 无锡市锡山区羊尖万宇筑路工程队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8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8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6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8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900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91 | 2022.2.19 | 无锡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07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92 | 2022.2.21 | 益阳致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责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641元。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原告异地诉讼用差旅费1,600元。 | 51,841.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45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539号,于2023年3月15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3月29日执行终本。 |
693 | 2022.3.15 | 无锡丰中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 | 50,52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2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月7月31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4332号,2023年12月8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12月26日执行终本。 |
694 | 2022.3.15 | 无锡宝英建材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4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昌宁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95 | 2022.3.15 | 无锡团屿贸易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101,15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6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昌宁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96 | 2022.3.15 | 无锡市顺杰物贸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1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7号,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 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97 | 2022.3.4 | 无锡市惠山区金益灯具厂 | 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10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820号,法院判决如下: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98 | 2022.5.16 | 吴园渊 | 美尚生态 | 劳动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绩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12,377元。 | 112,377.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4190-2号,法院判决如下:1、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吴园渊绩效工资51,0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美尚承担。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执行,案号:(2023)苏0211执155号,于2023年2月23日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2月28日执行终本。 |
699 | 2022.5.18 | 杭州卓诚佳鑫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1、要求被告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050万元,并支付利息8,682,53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 89,182,532.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浙 0109 民初 7447 号。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7,933.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7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92,713元,由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负担482,858元,原告负担9,855元。上诉人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受理,案号:(2023)浙01民终4031号,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将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列为被执行人,于2023年9月19日将王迎燕、徐晶、美尚生态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28日将王迎燕、徐晶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1月29日将美尚生态限制高消费,于2024年2月8日执行终本。通过实控人和原告的积极友好协商,原告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态度,已于2023年9月10日豁免了对公司的上述债权,由王迎燕、徐晶负责偿还该笔借款,并于2024年2月20日向法院提交撤销对公司司法执行的申请。 |
700 | 2022.6.20 | 嵊州市盛泽花木专业合作社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161,145元及违约金暂计20,000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 | 181,14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3453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尚欠货款115,505元及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诉讼费。 | ||||||||
701 | 2022.8.18 | 北京亚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172,715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该案诉讼费。 | 172,715.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8999号 ,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72,715元及利息;2、被告美尚生态对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0.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30.28元,由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美尚生态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经公开信息查询得知,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将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美尚生态列为被执行人,案号:(2023)渝0106执6350号,于2023年8月3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于2023年8月3日执行终本。 |
702 | 2022.9.16 | 无锡东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万元以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2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6676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703 | 2022.9.16 | 惠山区洛社镇涵秋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万元以及该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2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6681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704 | 2022.9.16 | 惠山区洛社镇简森建材经营部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5万元以及该款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50,000.00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6679号,法院判决如下:美尚生态向原告支付票据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705 | 2022.5.18 | 宣城征创贸易有限公司 | 徐晶、王迎燕、美尚生态 | 民间借贷纠纷 | 1、判令美尚生态立即偿还借款13,905,052.69元及利息(至2021年6月30日为586,678.94元;2、判令王迎燕、徐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 14,491,731.63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宣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802民初4457号,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5,052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6月11日为475,210元,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王迎燕、徐晶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50元,由三被告负担。 | 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执行,案号:(2022)皖1802执549号,于2022年3月29日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2年2月29日限制高消费,于2022年3月29日执行终本。 |
序号699案件相关影响已在本函问题1中作出解释说明,序号685、686、
687、688、689、690、691、693、694、695、696、697、702、703、704案件存在应计提未计提的利息、罚息、诉讼费,金额为19.24万元,对2023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净资产影响金额19.24万元,其中利息罚息2023年对营业外支出及其他应付款影响金额18.15万元,诉讼费对2023年对管理费用及其他应付款影响金额1.09万元。其他补充披露事项均已在经济业务发生当期进行了账务处理,公司财务报表已经充分反映诉讼事项的影响。会计师回复:
1.项目组已进行的审计程序
(1)了解公司诉讼与索赔、承诺与或有事项的内部控制设计,并测试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累计诉讼台账;
(3)获取公司涉诉案件的法律文书;
(4)公开渠道查询公司诉讼情况,并与公司台账进行比对;
(5)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公司诉讼情况及相关诉讼纠纷进展;
(6)向律师事务所发出《诉讼与索赔事项询证函》。
(7)通过巨潮资讯网核实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情况。
2.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
(1)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公司业务流程,获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2)询问公司聘用律所情况并查看律师费用的支付情况;
(3)向四家律所发出《诉讼与索赔事项询证函》,取得公司委托律所代理进行的未决诉讼和索赔事项,要求逐项列明,并说明案件的简要事实与发展进程等。
(4)通过企查查等工具查看公司涉诉案件的情况;
(5)将律所反馈信息、企查查信息与公司累计诉讼台账核对,未发现2023年度新增涉诉案件遗漏的情况;除了序号699涉诉事项外,未发现其他涉诉案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3.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我们认为: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
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的规定,实施了相应的审计程序,除公司已补充的诉讼事项影响之外,未发现异常。
4.项目组后续进行的审计程序
(1)进一步增加样本的抽查范围,评价样本分析的结果。
(2)进一步对函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3)关注期后发生的诉讼和索赔事项,并评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并列示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具体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是否存在逾期担保、你公司就有关担保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并列表补充说明截至目前公司逾期负债的具体情况。公司回复: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具体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是否存在逾期担保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保证合同担保期限 | 担保金额 | 是否存在逾期担保 | 是否履行披露义务 | 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40-10-30至2043-10-29 | 73,575.00 | 否 | 是 | 否 |
美尚生态 | 蒙城漆园湿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反保证 | 2033-9-22至2035-9-21 | 4,000.00 | 否 | 是 | 否 |
美尚生态 | 无锡尚润商贸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6-12至2021-12-11 | 775.46 | 是 | 是 | 否 |
美尚生态、王迎燕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1-6至2024-1-5 | 580.00 | 否 | 是 | 否 |
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7-10至2023-7-9 | 1,000.00 | 是 | 是 | 否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7-14至2023-7-13 | 1,000.00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5-18至2023-5-17 | 2,000.00 | 是 | 是 | 否 | |
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6-10至2024-6-9 | 3,995.39 | 否 | 是 | 否 |
王迎燕、徐晶 | |||||||
美尚生态、王迎燕、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10-19 | 4,983.58 | 是 | 是 | 否 |
美尚生态、王迎燕、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4-29 | 418.39 | 是 | 是 | 否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5-20 | 386.88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6-1 | 613.80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6-10 | 414.52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6-18 | 495.80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6-22 | 645.06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6-28 | 522.08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12-19 | 585.00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12-26 | 75.63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3-12-28 | 85.00 | 是 | 是 | 否 |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10-12至2024-1-8 | 669.21 | 否 | 是 | 否 | |
美尚生态、石成华、张力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2-7-21至2026-7-20 | 5,000.00 | 否 | 是 | 否 |
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2-4-18至2024-4-17 | 1,600.00 | 否 | 是 | 否 |
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4-28至2024-4-27 | 3,989.17 | 否 | 是 | 否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2-4-9至2025-4-8 | 5,000.00 | 否 | 是 | 否 |
美尚生态 |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10-8至2024-10-7 | 690.59 | 否 | 是 | 否 |
截至2023年资产负债日,公司逾期负债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 期末余额(未经审计) | 是否逾期 | 其中:逾期金额 |
短期借款 | 122,990.02 | 是 | 122,990.02 |
应付账款 | 92,881.97 | 是 | 71,271.86 |
应付职工薪酬 | 2,508.19 | 是 | 2,508.19 |
应交税费 | 5,451.89 | 是 | 5,374.50 |
应付利息 | 42,269.68 | 是 | 42,269.68 |
其他应付款 | 19,256.52 | 是 | 17,297.46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7,693.85 | 是 | 7,693.85 |
其他流动负债 | 15,838.99 | 否 | 0.00 |
长期借款 | 15,500.00 | 否 | 0.00 |
预计负债 | 60,471.19 | 是 | 48,746.44 |
合计 | 384,862.29 | 318,151.99 |
4.你公司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截至目前,公司暂无其他事项说明。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