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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8

证券代码:400205 证券简称:泛海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7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出具的《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1号),以及对中国泛海的一致行动人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关于对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3年9月5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泛海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自2023年9月5日起(含2023年9月5日)4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金额为10,000万元-20,000万元。

2024年1月5日,*ST泛海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称,截至2024年1月4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中国泛海因实施上述增持计划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100 股,合计增持金额为2,889

元。中国泛海在承诺期限内增持金额未能达到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上述增持计划未能按期完成,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你公司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

依据《承诺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馨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海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海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和睿海(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和悦海(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和晟海(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风星火置业有限公司、泛海园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绿洲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3年8月10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ST泛海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馨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海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海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和睿海(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和悦海(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和晟海(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风星火置业有限公司、泛海园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绿洲体育休闲中心有限公司计划自2023年8月10日起(含2023年8月10日)4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额为5,000万元-10,000万元。

2023年12月12日,*ST泛海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称,截至2023年12月9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148,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合计增持金额为769.47 万元。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承诺期限内增持金额未能达到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增持计划未能按期完成,上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承诺。

你们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以下简称《承诺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依据《承诺指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系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一)《关于对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2024〕41号);

(二)《关于对通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4〕40号)。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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