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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银业:有色集团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的股份购买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黄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并向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特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该股份锁定期限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本公司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本次发行价格以经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本公司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锁定期约定。

4、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则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

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湖南有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选祥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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