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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勤技术: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合规管理工作,公司风险识别、防范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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