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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4年年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06-29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4年年会)于2005年6月28日下午2∶00时正,在上海市政协华夏会议中心(北京西路860号)三楼武夷厅召开,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7名,代表股权1840954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226%,其中: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8名,代表股权38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2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6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跃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㈠《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4069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856%;
    反对22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24%;
    弃权3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8%。
    ㈡《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4069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856%;
    反对22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24%;
    弃权3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8%。
    ㈢《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4063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824%;
    反对26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45%;
    弃权5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29%。
    ㈣《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信长会师报字(2005)第11088号审计报告确认:本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3,053,009.48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计305,300.95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计152,650.47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共计7,133,666.84元。
    虽然公司2004年度盈利,但是鉴于目前公司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行,并从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经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84031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650%;
    反对63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346%;
    弃权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184067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849%;
    反对13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75%;
    弃权1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75%。
    修改后的《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送达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㈥《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184082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29%;
    反对12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68%;
    弃权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㈦《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84082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929%;
    反对12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68%;
    弃权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㈧《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84072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872%;
    反对22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24%;
    弃权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㈨《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1840681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851%;
    反对268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45%;
    弃权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2%。
    ㈩《关于公司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及续聘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40690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856%;
    反对229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124%;
    弃权3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1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与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备查文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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