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8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会议定于2024年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体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良性、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将已回购股份转让完毕的,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8.00元/股(含本数),且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3)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
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8.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041,667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952%。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48.00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625,000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971%。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不超过4,000万元(含)及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含)。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 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差额资金不足以回购1手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 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差额资金不足以回购1手股份),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7、对管理层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