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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的能力,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规避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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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八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九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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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与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公司需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控制期货业务交易风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期货业务账务处理和财会管理;
(二)审批公司及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与止损底限以及超出申报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期货交易申请;
(三)对套期保值方案进行监察,对不通过供应链管理部期货平台进行的期货交易、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和其他违反期货业务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供应链管理部的期货业务运作过程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审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供应链管理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期货业务的日常具体运作,包括:资金统一管理、期货交易具体操作、台账管理与相关档案保管;
(二)负责建立与健全具体的期货业务管理细则,包括期货交易运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测算系统和资金安全保障;
其中期货风险测算系统,具体包括: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对可能需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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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头寸和需建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3、供应链管理部应对子公司的期货业务操作给予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如果子公司提出申请的期货交易量疑似异常,供应链管理部应给予相关子公司正式反馈意见,重新确认交易指令是否正确;
4、如果子公司的期货业务交易出现特别风险情况时,如保证金不足、期货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供应链管理部应及时提醒相关子公司;
5、定期通报期货业务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的职责包括:
(一)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和本制度,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套期保值量以及止损底限,确保方案符合套期保值原则,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按照规定缴纳和补充保证金;
(三)根据既定套期保值方案和行情进行决策,及时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四)建立并健全本单位期货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公司财务部备案,包括期货交易运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测算系统、资金安全保障和财会管理;
(五)严格按照期货业务核算办法与指引进行账务处理。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直接或者间接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严格根据生产经营所需来确定套期保值量并提出期货交易申请,套期保值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年度预算所需量的三分之一。期货业务仅限于各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保值、避险等运作,严禁以逐利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投机行为。第十七条 子公司必须及时追加保证金,避免保证金风险,如追加不及时而且不下达平仓指令时,供应链管理部可按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对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后所产生损益由子公司承担,如平仓后子公司原保证金金额仍不足弥补产生的亏损时,子公司需及时补交余额,保证期货平台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十八条 期货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期货业务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的亏损底限时,启动止亏机制,原则上对发生亏损的部分应进行平仓处理,如需继续持仓,应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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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效果评价标准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采用“月均价”与实际采购成本比较结果作为评价标准。当实际采购成本低于月均价时,即使在期货市场产生亏损,套期保值也是成功的。当实际采购成本高于月均价时,即使在期货市场产生盈利,套期保值也是失败的。其中:月均价:指送货当月相对应的期货交易所现货合约每日结算价的月平均值。实际采购成本:指当月期货合约的平仓盈亏冲减现货采购成本后,计算得到的采购价。第二十条 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相关工作人员。
第五章 运营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集中管理运作平台,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子公司期货业务;公司供应链管理部为期货交易操作平台,负责期货交易资金管理、交易操作、账务处理与相关档案保管;公司子公司负责筹划本单位期货业务交易、按时缴纳期货保证金、下达具体期货交易指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根据年度预算制定本单位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确定本单位年度原材料套期保值量与期货业务止损底限,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预算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量制定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和期货业务止损底限,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在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范围内,根据市场行情向公司供应链管理部提出期货操作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公司供应链管理部根据子公司指令统一进行操作,子公司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操作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 超出年度期货套期保值量的期货交易,需单独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需资金由提出交易的子公司申报到供应链管理部,由供应链管理部根据子公司的委托指令统一操作。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买入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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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期货套期保值针对的是销售价格已经或相对确定时,如担心后期原材料价格上涨在期货市场买入相关合约的期货套期保值。
(一)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或制定套期关系文件
1、期货业务经理会同采购业务经理结合订单销售价格预估,不定期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或制定套期关系文件报供应链管理部审批。
2、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或套期关系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期货和现货市场行情走势分析与预测、原材料需求计划、保值数量、保值价格区间、保值比例、时间跨度。
(二)期货多单开仓
1、期货交易员根据审批通过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或套期关系文件,开始逐步交易,并完成填制买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
2、期货交易员在盘中核对期货持仓和买入期货套期保值的匹配情况,发现错单及时汇报期货业务经理后即时纠正。
(三)现货采购和期货多单平仓
1、多单平仓后的现货采购分为期转现和实物交割,期转现的多单平仓分为盘面平仓和委托交易所平仓。实物交割和委托交易所平仓的期货多单平仓不执行下面的多单平仓流程。
2、期货业务经理会同采购业务经理,结合原材料的库存情况,期货和现货市场行情走势分析与预测(包括现货价和期货价的价差追踪),制定买入期货套期保值平仓方案或与供应链管理部口头交流审批通过后,期货平仓时买入现货。
第二十七条 卖出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流程
此类期货套期保值针对的是原材料的采购价已经确定时,如担心后期价格下跌对销售的影响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关合约的期货套期保值。
(一)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1、期货业务经理会同采购业务经理不定期结合公司的原材料库存和下月采购预估数量,不定期制定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或制定套期关系文件报供应链管理部审批。
2、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或套期关系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期货和现货市场行情走势分析与预测、库存数量、保值数量、保值价格区间、保值比例、时间跨度。
(二)期货空单开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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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交易员根据审批通过的套保方案或套期关系文件,开始逐步交易,并完成填制卖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
2、期货交易员在盘中核对期货持仓和卖出期货套期保值方案的匹配情况,发现错单及时汇报期货业务经理后即时纠正。
(三)期货空单平仓
期货业务经理结合销售进度,期货和现货市场行情走势分析与预测(包括现货价和期货价的价差追踪等)及时制定卖出期货套期保值平仓方案或口头报供应链管理部,审批通过后开始逐步交易,并完成填制卖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平仓申请表。
第七章 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供应链管理部应每周向总经理提交期货业务交易情况周报,包括期货交易持仓、浮动盈亏、累计平仓盈亏及可用资金情况;向相关子公司反馈相应的期货业务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期货交易情况报表,期货交易情况报表作为子公司月度例行报表。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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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章 责任承担原则
第三十五条 由子公司提出申请进行期货交易所需的资金、产生的损益(包括期货平仓前的浮动盈亏、平仓后已实现损益)由子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期货平仓前的浮动盈亏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期货价格与开仓价格计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本制度导致的期货交易亏损,由违规单位承担,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