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联合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46号),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98.3334万股,并于2022年6月30日在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7,933,3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0,95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983,3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7,933,334股,未发生变动,其中:
售条件流通股为70,808,725股,占公司总股本65.6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124,609股,占公司总股本34.4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系陈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承诺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1 | 陈翀 | (1)本人自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陈翀于2021年2月28日取得公司股份,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首发上市,截止2024年2月29日,该股东承诺已履行完毕,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转让。 |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548,000股,占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12.25%,占公司总股本4.2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陈翀 | 4,548,000 | 4,548,000 |
合 计 | 4,548,000 | 4,548,000 |
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份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70,808,725 | 65.60% | -4,548,000 | 66,260,725 | 61.39%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66,088,000 | 61.23% | -4,548,000 | 61,540,000 | 57.02% |
高管锁定股 | 4,720,725 | 4.37% | 0 | 4,720,725 | 4.37%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7,124,609 | 34.40% | +4,548,000 | 41,672,609 | 38.61% |
三、总股本 | 107,933,334 | 100.00% | 0 | 107,933,334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联合精密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扬山联合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申晓毅 晏学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