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4年2月2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9.71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150%),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及2月24日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7)。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7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8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29%,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7.00元/股,最低价为16.78元/股,使用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14,374.0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19.71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