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众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捷众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2772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625)批准,公司股票于2024年1月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2,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3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2,08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1,208,000.0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386,792.45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485,207.5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2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第750号验资报告。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1,8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812,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681,200.00元(不含增值税),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9.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30,630.1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第4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已分别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17,520,994.35元,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金额17,520,994.35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中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金额 |
1 | 新能源汽车精密零部件智造项目 | 17,520,994.35 | 17,520,994.35 |
2 | 补充流动性资金 | - | - |
合计 | 17,520,994.35 | 17,520,994.35 |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4年2月22日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3,632,075.47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费 | 1,000,000.00 | 1,000,0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 | 1,283,018.87 | 1,283,018.87 |
3 | 律师费 | 283,018.87 | 283,018.87 |
4 | 其他费用 | 1,066,037.73 | 1,066,037.73 |
合计 | 3,632,075.47 | 3,632,075.47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任枫烽 | 陆杰炜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