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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2月26日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2月18日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芳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注销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决策程序。监事会已对离职对象、回购的注销股限制性股票及拟注销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由于离职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的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价格等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二)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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