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兰德”“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券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公司于2023年
月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106,0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0,799,997.4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3,884,002.4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
月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4)0000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05),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药物研发项目 | 16,674.87 | 8,652.80 |
2 | 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项目 | 21,086.47 | 9,735.6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3,000.00 |
4 | 偿还银行贷款 | 1,000.00 | 1,000.00 |
合计 | 41,761.34 | 22,388.40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将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截至2024年1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522.26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 |
1 | 药物研发项目 | 8,652.80 | 1,522.26 |
2 | 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项目 | 9,735.60 | 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0.00 |
4 | 偿还银行贷款 | 1,000.00 | 0.00 |
合计 | 22,388.40 | 1,522.26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91.60万元(不含税),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58万元(不含税)。本次置换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1 | 保荐及承销费 | 660.38 | - |
2 | 审计费及验资费 | 6.60 | 4.72 |
3 | 律师费 | 18.87 | 18.87 |
4 | 证券登记费、印花税 | 5.75 | - |
合计 | 691.60 | 23.58 |
注:合计数差异系尾差所致。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邵楠
丁邵楠 | 范丛杉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