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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建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7

证券代码:300935 证券简称:盈建科 公告编号:2024-006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交股东大会审议。员会的运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股本规模、未来发展规划、未来资金需求和现金流等情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股本规模、未来发展规划、未来资金需求和现金流等情况,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八)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状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
独立意见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披露。投票方式。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预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若公司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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