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运机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福州·宁波·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香港

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FUZHOU·NINGBO·XI’AN·NANJING · NANNING · JINAN · CHOGNQINGSUZHOU · CHANGSHA · TAIYUAN · WUHAN · GUIYANG · URUMQI · ZHENGZHOU · SHIJIAZHUANG · HEFEI · HAINAN · QINGDAO · NANCHANG · DALIAN · HONGKONG

PARIS · MADRID · SILICON VALLEY · STOCKHOLM · NEW YORK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二○二四年二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运机集团”或“公司”)委托,担任运机集团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上市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且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四)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五)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声明。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及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刮油匠实业拟以现金182,300,000元受让上市公司持有的自贡银行3.3%股份,合计7,135万股。股份转让完成后,刮油匠实业持有自贡银行3.3%的股份,上市公司不再持有自贡银行股份,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前6个月至《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8月4日至2024年2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 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 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四、 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声明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在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自查期末持股(股)
招商证券衍生投资部股票账户721,000819,40041,900

针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自查期间内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行为,招商证券已出具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如下:

“招商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及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招商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招商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传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招商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招商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招商证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幕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财务顾问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同时,本公司己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隔

离,投资部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部门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投资部门的相关交易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招商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情形。

五、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声明,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书面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运机集团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