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向金融机构借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含本数),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1,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20%,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13.9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76元/股,成交金额5,564,049.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16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