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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7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1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1)提案1: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以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加现金置换上海瑞斐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退还部分股权。2)提案2:

2023年1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参股公司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重新约定还款期限,相应担保期限延长。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6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韩东丰董事长。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网络投票情况总体出席情况
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761,817,1007.4150%761,817,1007.41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无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因此无现场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回避未参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退还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61,817,10061,597,60099.6449%219,5000.355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27,100607,60073.4615%219,50026.5385%00.0000%

2、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因回避未参与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61,817,10061,445,90099.3995%371,2000.6005%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827,100455,90055.1203%371,20044.8797%00.0000%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审议提案1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关于向大连桃源荣盛市场有限公司退还大连桃源商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次会议审议提案2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信息《关于参股公司桃源商城为其控股股东提供抵押担保事项的公告》、《补充公告》。上述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唐艺娟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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