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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6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科技”)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获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涉案专利号为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2023年5月10日和2023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0)、《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和《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委托律师事务所转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终884号《行政裁定书》,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99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1999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24日发布授权公告,并颁发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99专利已经于2019年11月14日期满终止。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99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共18次(含本次),其中13次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5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以(2009)高行终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本次争议所涉及的99专利为公司基础性专利之一,有较强的稳定性,对公司专利运营较为重要。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后,不影响公司99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性,本案件无需执行,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23)最高法知行终884号《行政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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