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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设计: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颖、章顺文:

章顺文在拟担任你公司独立董事时,你公司、章顺文于2018年8月16日、2021年9月1日分别作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章顺文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章顺文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上述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章顺文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小颖作为你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王小颖、章顺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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