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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4-009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7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05),并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中心研发大楼七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人数股份数量(股)比例(%)
股东及股东代表294,492,210,28767.9483
其中:现场出席94,340,064,16065.6470
网络投票20152,146,1272.3013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代表股份274,068,8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55%。

(3)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持有人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缪汉根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邱海荣先生、监事井道权先生、周雪凤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博虹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4,214,575,294 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277,634,993股。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77,612,39399.991922,6000.008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74,046,29799.991822,6000.00820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4,492,187,68799.999522,6000.0005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74,046,29799.991822,6000.008200.0000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4,442,221,19498.887249,989,0931.1128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24,079,80481.760449,989,09318.23960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志会、王帝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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