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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有权审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文稿(如有);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

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注:除以上条款和少量不影响条文含义的标点符号、字词、编号调整,本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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