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4〕0053号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东吴证券,A股证券代码:601555;
杨 伟,时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董事会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未能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即2023年12月14日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迟至2023年12月28日才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经本所要求补正后,至2024年1月3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后才完成补充提交,备案时间明显迟延,聘任流程存在重大瑕疵。
聘任独立董事,关系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规范性和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影响重大,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开展。向本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独立董事的前置必要程序。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送材料的相关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4.3.7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3.5.1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杨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