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赛轮轮胎: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4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破产重整进展暨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新华联控股发来的《告知函》及《民事裁定书》,新华联控股的重整计划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 新华联控股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其重整计划执行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8月11日,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轮轮胎”)收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其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申545号】,裁定受理湖南富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华联控股提出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申请破产重整获得法院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7)。2024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新华联控股发来的《告知函》及《民事裁定书》【(2022)京01破199号之七】,相关内容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4年1月29日、1月30日,新华联控股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召开,由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由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核查、统计,表决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各表决组的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定通过标准。

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内容完备,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和出资人分组以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且重整计划实施具有可行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本院审查,新华联控股公司等六家公司提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有关企业的后续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通过。

综上,新华联控股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2、终止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矿业有限公司、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和谊镍铬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和鑫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告知函》主要内容

本次《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公司股份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处置变现,赛轮轮胎120,000,000股(占截至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约3.65%)拟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采用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具体安排如下:

(1)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不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之90%;

(2)采用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的,按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交易规则予以执行,管理人可在相关证券交易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置时间、处置价格并实施处置;

(3)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按以下网络拍卖方案执行:

①拍卖平台:可选择淘宝网破产拍卖平台或京东网破产拍卖平台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网络拍卖平台。

②起拍价及保证金:股票资产的起拍价不低于拍卖公告日(不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之90%;保证金不低于起拍价的5%

2、以股抵债,赛轮轮胎144,931,682股(占截至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约

4.41%),拟在清偿相应质押债权并解除质押(如有)后,用于直接向债权人以股抵债进行清偿。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新华联控股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其重整计划执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民事裁定书》【(2022)京01199号之七】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