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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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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人”、“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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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Fujian Tietuo Machinery Co., Ltd.注册资本:6,679.9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6,679.9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希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6月30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月20日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洛江区智能装备产业园1号邮政编码:362013互联网网址:http://www.fjttm.com/电子信箱:dm@fjttm.com信息披露负责人:庄学忠联系电话:0595-22091180传真号码:0595-22091180经营范围: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出租:沥青搅拌设备、干混砂浆设备及配件、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沥青拌合站的环保设计、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等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铁拓机械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专业生产商。公司围绕沥青混合料从生产到回收的全生命周期,建立了包括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沥青混合料厂拌热再生设备、RAP柔性破碎筛分设备、骨料整形制砂设备等在内的全品类、多系列产品体系。依靠近2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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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积累与丰富的定制化产品开发经验,公司已成为行业中少数掌握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复杂应用场景技术解决方案的设备提供商之一。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始终将技术创新优势作为核心竞争力,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拥有549项专利,其中境内发明专利43项。公司曾先后荣获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福建省优秀民营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也是我国较早专门针对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再生利用设备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在多项关键领域实现了技术突破,沥青混合料厂拌热再生设备、沥青混合料再生烘干滚筒等设备和部件曾先后荣获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
(三)简要财务概况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资产总计(元) | 547,087,211.04 | 531,795,825.09 | 486,028,476.77 | 488,110,662.21 |
股东权益合计(元) | 346,153,032.25 | 324,203,010.53 | 280,508,969.71 | 270,397,715.2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 | 346,153,032.25 | 324,203,010.53 | 280,508,969.71 | 270,397,715.2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6.73 | 39.04 | 42.29 | 44.60 |
营业收入(元) | 234,294,336.89 | 359,417,259.86 | 244,342,809.53 | 344,485,966.57 |
毛利率(%) | 33.57 | 28.99 | 28.78 | 33.59 |
净利润(元) | 38,347,002.07 | 41,849,867.28 | 16,882,073.18 | 42,672,415.2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38,347,002.07 | 41,849,867.28 | 16,882,073.18 | 42,672,415.2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36,475,823.75 | 37,226,617.85 | 10,818,960.67 | 38,046,083.2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33 | 13.80 | 6.20 | 17.42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10.78 | 12.28 | 3.97 | 15.5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7 | 0.64 | 0.26 | 0.66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57 | 0.64 | 0.26 | 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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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3年6月30日/2023年1-6月 | 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9,931,028.19 | 92,282,728.09 | -5,561,799.13 | 54,018,500.67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84 | 4.09 | 5.58 | 3.47 |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王希仁直接持有发行人33,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50.30%),并通过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3,9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5.84%)、通过一致行动人米德财务间接控制发行人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90%),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57.04%,且王希仁为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王希仁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 |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2,266,3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25,606,245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择机选择超额配售选择权,选择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的15%(即不超过3,339,945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确定。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定价方式 | 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
发行后总股本 | |
每股发行价格 | |
发行前市盈率(倍) | |
发行后市盈率(倍) | |
发行前市净率(倍) | |
发行后市净率(倍) | |
预测净利润(元) | |
发行前每股收益(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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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
发行方式 | 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发行对象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已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
战略配售情况 |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
发行费用概算 |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 余额包销 |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 |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三、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发行人目前为创新层公司。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的规定。
2、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经营层之间权责明确、互相协调制衡的运行机制。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人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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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铁拓机械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专业生产商,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相关业务。根据华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3,804.61万元、1,081.90万元、3,722.66万元、3,647.58万元,具备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规定。
4、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1-6月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华兴所审计,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5、依法规范经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之“依法规范经营”的规定。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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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且目前为创新层公司,因此发行人为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为32,420.30万元,高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26.63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预计不少于100万股,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6,679.90万元,因此,发行后股本总额将高于3,000万元,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6)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股东数共计66名,预计发行后股东人数将不低于200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超过2,226.63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结合公司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发行人选择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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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发行人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3,722.6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12.28%,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要求;根据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情况、最近一次股票定向增发情况、公司归属于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规模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
综上,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3、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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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宁文昕、曾丽萍接受保荐机构委派,具体负责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
宁文昕先生,保荐代表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或参与了金雷股份、泰和科技、兰剑智能、富信科技等IPO项目。主持并参与金雷股份2016年、2019年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项目申报及发行工作,西菱动力2020年及2021年、鲁银投资202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负责人,大金重工、新华医疗非公开联合主承销项目负责人。鲁银投资2019年、水发燃气2020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负责人,水发燃气、常铝股份及雅博股份上市公司收购项目负责人,鲁银投资2020年可交换债项目负责人,水发燃气2022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企业融资和资本市场运作经验。
曾丽萍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总经理,曾先后主持和参与了青岛软控、青岛金王、豪迈科技、赞宇科技、金雷风电、辰欣药业、立华股份、元利科技、泰和科技、兰剑智能、富信科技、普联软件、青达环保、天禄科技等14家IPO项目的改制辅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主持和参与了浪莎股份、南山铝业、壹桥海参、晨鸣纸业、金雷股份、鲁银投资等6家再融资项目的申报、发行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协办人为张永生。
张永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副总裁,曾先后在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泰证券从事证券与资本市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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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新威凌、鑫华润、铁拓机械等新三板项目的挂牌及持续督导工作,参与金胜粮油、亘元新材、铁拓机械等多家IPO项目辅导,参与常铝股份上市公司收购项目,参与中国建材、国投中鲁、东阿阿胶等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宗霖、肖金伟、赵月、杨念东、陈瀚林、李波。
五、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泰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权益、在上述主体任职等情况
中泰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权益、在上述主体处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中泰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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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中泰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泰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北交所的自律管理;
9、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作为铁拓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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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铁拓机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保荐铁拓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八、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5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议案。2023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议案。
2023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底价进行了调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及程序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股票所必需的内部有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股票已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批复,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需经北交所同意。
九、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相关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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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工作安排 |
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人工作人员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人工作人员或保荐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1、发行人已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督促其协助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做好保荐工作。 |
十、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保荐代表人:宁文昕、曾丽萍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邮政编码:250001联系电话:0531-68889236传真号码:0531-6888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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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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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张永生 | |||
保荐代表人: | |||
宁文昕 | 曾丽萍 | ||
内核负责人: | |||
战肖华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张 浩 | |||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
王 洪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