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9:15—15: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林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路168号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52,622,9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8191%。其中: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1,637,4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2.624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985,4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95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计18人,代表股份985,5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195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985,4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951%。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43,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79%;反对55,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1%;弃权924,0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5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83%;反对55,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33%;弃权924,0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583%。
表决结果:同意52,502,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6%;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61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502,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6%;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61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52,502,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6%;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61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52,502,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6%;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61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2%。
表决结果: 同意52,502,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54,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2%;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618%;反对54,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618%;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763%。
表决结果: 同意52,502,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6%;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618%;反对115,0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700%;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2%。
表决结果: 同意52,502,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08%;反对120,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64,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7618%;反对120,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51,63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92%;反对120,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92%;弃权863,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6%;反对120,6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382%;弃权863,8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5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侃律师、钱晓波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2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