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1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0,359,083股限制性股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核查意见签名):
监事签字:
文 洪 | 孙大洪 | 罗 艳 | ||
石胜伟 |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