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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3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95元/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股份报告书》刊登于2024年2月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2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7,586,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79%;最高成交价为5.2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48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37,313,522.42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公司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实施回购股份既定的回购方案。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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