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长虹能源: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证券代码:836239 证券简称:长虹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3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1月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4年1月5日受理法院的名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清欣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科、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一: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卫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被告人二: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万国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1937万元向被告一采购符合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2台设备;2021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1937万元和3794万元分别向被告二采购符合正负极双层挤压涂布机技术规格书的正极涂布机2台、负极涂布机4台设备。

2022年四季度起,原告陆续发现部分客户反馈客诉问题。经过2023年的自我评估、多次验证分析,基本判断原因为设备不合格导致涂布机过滤失效,致使涂布制程中混入磁性杂质造成。针对该事项,原告聘请的外部机构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鉴定委托,并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技术鉴证报告。

鉴于二被告涂布机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隐患,且产生客户索赔损失以及库存产品跌价损失。根据原告分别与二被告签署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第四点安装调试及验收4.2条约定“性能检查中某部分装置有缺陷或达不到产品性能检查标准时,双方查明原因,如属卖方原因,卖方应及时调整或无偿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3、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受理后,被告一、被告二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年2月21日,公司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4)川0792民初64号之一),裁定驳回原告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基于买卖合同性质的《国内物资采购合同》与被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形成权利义务, 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租赁物采购合同》与被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形成权利义务, 两份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也各不相同, 根据管辖约定本院对《租赁物采购合同》引发的纠纷并无管辖权。同时, 前述两份合同涉及的主体、标的物各不相同, 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存在牵连,构成可以单独起诉的独立诉讼标的, 而不属必要共同诉讼。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4年2月21日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2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判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25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目前正在商议上诉事宜,如决定上诉,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积极妥善处理了客诉,对此部分产品进行隔离并复测筛选,对客户后续合作没有影响,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底,本次诉讼涉及的客户索赔损失、库存产品跌价损失均已体现或已计提,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案件如胜诉,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川0792民初64号之一】。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