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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鸽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洪良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621,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1,621,32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裴振宇、吕希菁

(三)结论性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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