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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香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2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为完善和健全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香股份”或“公司”)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分配政策。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一)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四)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六)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三、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当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以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的摊薄等因素,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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